本章共规定了12个罪名,包括:盗窃罪,加重盗窃罪,信任之滥用罪,在添附情况下或对拾得物、发现物之不正当据为己有罪,窃用车辆罪,抢劫罪,取物后使用暴力罪,毁损罪,加重毁损罪,暴力毁损罪,侵占不动产罪和更改标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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