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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关于视听作品主体和客体的规定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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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的2007年《版权(修订)条例》是以1997年《版权条例》为基础修订得来。更早的1973年的《版权条例》则借鉴了英国1956年颁布的《版权法令》。1997年的《版权条例》,于1997年6月27日生效。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制定于1928年,它以1910年的《大清著作权律》为蓝本,并参考日本立法。但随后为了向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标准靠拢,台湾地区“著作权法”历经了六次修订,现行的为2006年修订版本。本章主要分析了中国的香港、台湾地区关于视听作品主体和客体的规定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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