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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可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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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 可转债及其条款创新历程

根据中国1997年3月颁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从概念可以看出,可转债具有债权与股票期权双重属性。

目前,中国的可转债不仅规模小,而且,缺乏创新,设计条款千篇一律。这种格局的产生一方面在于一些基础性的制度(如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缺乏衍生品交易机制等)没有得以建立和完善,但是,更加重要的因素还是在于对可转债的发行管制过于严格,并且,许多管理规定不合理。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和完成,通过放松发行管制,加快衍生品市场的建设,鼓励市场参与者的自主创新精神,必将为可转债创造出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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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是交易所独有的债务产品,因其中嵌入了股票的买入期权,因而兼具股票和债券特性。根据摩根斯坦利的定义,“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 Bond)是指具有固定面值和一定存续期限的,并在期满后有权根据一定转换比例转换为普通股的债务凭证。由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

作为一种混合型的金融产品,可转债与债券、股票最大的不同在于它赋予投资者转换权,同时,由于可转债通常还包含赎回、回售和修正条款,其结构比一般的期权更加复杂。可转债及其条款的成熟与完善与其经历的七次创新息息相关。

表4-1 可转债及其条款创新历程

根据中国1997年3月颁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从概念可以看出,可转债具有债权与股票期权双重属性。

目前,中国的可转债不仅规模小,而且,缺乏创新,设计条款千篇一律。这种格局的产生一方面在于一些基础性的制度(如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缺乏衍生品交易机制等)没有得以建立和完善,但是,更加重要的因素还是在于对可转债的发行管制过于严格,并且,许多管理规定不合理。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和完成,通过放松发行管制,加快衍生品市场的建设,鼓励市场参与者的自主创新精神,必将为可转债创造出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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