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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和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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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40年代末以来,中国农村处于剧烈的社会变迁之中,这种变迁对农民的婚姻家庭产生了深刻影响,中国农村婚姻家庭发生了重大变动。在这一社会背景下,拉塔湖村村民的婚姻、家庭也发生了深刻变化。20世纪40年代末以前,拉塔湖村的社会文化形态基本上是传统的,婚姻家庭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家长对家庭成员有较高的制约权利,要求子女对父母绝对遵从和孝顺。因此,婚姻中的包办色彩浓厚。

土地改革后,中国农村又开始建立农村集体经济体制。1958年成立了人民公社。政府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婚姻登记。在中国社会历史上这一规定具有创举意义,它标志着政府开始直接介入民众的婚姻缔结过程。集体经济时代,新的意识形态提倡婚姻自主,要求社员把对家庭事务的关注和对家长的忠诚转向集体,减少了家长对子女行为的束缚,家庭不必像以前那样计划其人口行为。集体化和公有化意味着食物、住所和工作从根本上不再是家庭的责任。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中国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的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但土地的使用权或经营权由原来的生产队组织下放给农民,每个家庭成为相对独立的生产单位,除土地之外的各种生产要素均在农民自己掌握之中。从形式上看,家庭的功能有一定程度的复归,但农民的婚姻家庭并没有出现向传统的复归,而趋向于20世纪50年代以来城市所形成的婚姻家庭形态。540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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