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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时期”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中的保险赔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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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76条确立了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归责原则,简单讲就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与民事赔偿相结合的办法。但是,自2004年5月1日起《道交法》正式实施以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迟迟未能出台,直至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才正式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自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即在2004年5月1日至2006年7月1日这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本文称为“过渡时期”),《道交法》第76条在实践中应如何加以落实。如果机动车方恰巧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该保险是否就可以被视为强制保险,保险公司是否就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绝对的、不可免除的赔偿责任呢?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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