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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金财产中的股票质押融资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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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融资不仅关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而且蕴含着巨大的市场风险,因此政策上采取了非常慎重的态度。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债券回购业务,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而且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基金融资的需要,但是,限制融资的政策仍然制约了基金运作中对现金的需求,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时,一个重要的提案就是允许基金广泛地融资,但基于谨慎考虑,这个修改建议未被采纳。2005年中旬,证监会将基金融资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于是允许基金管理公司以基金财产中的股票向银行质押贷款的政策风声一石激起千层浪,普遍认为这一政策将打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通道,减少基金抛售重仓股的资金压力,对市场是个利好,基金管理公司也因此可以获得临时性资金以应对突发的基金赎回,以便自如地实施自己的投资策略。政策风声将这个在起草《证券投资基金法》时就争论不定的问题又推到了前台。本文将从担保法和信托法的角度,从几个方面对这个问题做法律分析,以期对立法及实践活动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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