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资产并购是公司重组的重要方式,也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资产并购在《反垄断法》中被表述为“取得资产”。然而,该法及相关立法解释并未对“取得资产”的含义进行界定,导致该法适用范围过广。本文认为,只有在资产取得行为导致类似于合并和股权收购的经济效果——营业合并时,才有必要对之实施反垄断规制。因此,作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资产并购——“取得资产”——应当理解为营业转让,而非一般的财产买卖。同法第48条所述“限期转让营业”,则指强制性营业转让。
公司重组,企业重组,公司收购,股权,收购监管
陈国奇: 清华大学法学院2006级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