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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概念在新中国宪法文本中的演变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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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4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人权”一词作为专门的法律术语写进宪法,还是新中国立宪史上的第一次。由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款写入了现行宪法的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此,从宪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人权”入宪很显然是宪法中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理上和制度上不断发展的产物。从健全和完善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体系和结构的角度出发,“人权”入宪带有“权利进化”的痕迹,“人权”是宪法上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历史地、合乎逻辑地不断发展和进化的产物,体现了权利进步的要求。从宪法制度对人权问题的规定来看,“人权”概念入宪经过了一个较为曲折和漫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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