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的是“国际河流水权”之于国际水法理论的构建,国际水法的理论构建需要前瞻性的视角,“国际河流水权”所依托的“沿岸共同体论”尽管代表着可持续发展、流域一体化管理等先进理念,但终因其过于超前而无法满足各国开发利用国际河流决策支撑的现实需要,因而有必要从国际河流水权与国内水权比较研究以及国际法基础理论的视角对其进行反思。
水资源,法律,实践
陶蕾: 陶蕾,河海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讲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