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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后的伦理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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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年7月22日

地点:上海交通大学光彪楼1楼多功能厅

主讲人:孟波

主持人:我们今天非常荣幸地请到了新浪网的副总编辑孟波。孟总是新浪网的副总编辑、资深媒体人,曾任《河南日报》的一版编辑;《城市早报》的总编辑主任;《南方都市报》的区域新闻部副主任;《新京报》社长助理兼要闻部评论主任;是《南方都市报》和《新京报》评论的创始人,代表作《谁为一个公民的非正常死亡负责》。2006年任搜狐网副总编辑,2007年任和讯网的副总编辑,2009年到现在任新浪网的副总编辑。让我们掌声欢迎孟总。

孟波:去过北京或者天津相声大会听过相声的同学们,可能都注意到了这个环节,一般情况下是讲之前先鞠一躬。鞠一躬的目的,就是讲得不好的话请大家原谅,讲得好的话请大家鼓掌。

我从1996年入行做报纸,到2006年离开,做了10年;从2006年到现在,进入网络。我们有一句话叫“板凳要坐十年冷”。就是说,一个人要成为专家、成为一个行业里有话语权的人,首先得熬够“工时”。如果对各位有点儿建议的话,就是一定要在一个行业里熬得住。如果你在一个行业里边连续犯错误,那么这个错误本身总结下来,就是一笔财富。

我已经和传媒大讲堂的同学连续交流了几年。前几年讲的都是微博、SNS,主要是以社交媒体和自媒体为主的探讨。今天我想交流一个新的题目,就是新闻伦理冲突问题。我先讲案例,包括微博实名举报、地震、李某某、郭美美,然后大家一起分析一下新闻背后的新闻伦理冲突在哪里。

首先是记者微博实名举报。第一个事件,2013年7月17日,《经济参考报》的首席记者王文志,在微博上公开举报华润集团的董事长宋林,说在并购当中可能放水,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华润集团很快做了回应,说这是诽谤,我们(华润集团)要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很快记者发的这个微博就消失了。微博消失的原因可能是本人受到压力和威胁;还有一个可能是受到所在单位性质的限制。新华社的特点是“一慢、二看、三通过”,以稳著称,就是在报道或批评某一个对象或某一个人时,逻辑链一定不会出问题,事实一定不会出问题。这个举报事件存在较大风险,因此需要权衡。第二个事件是2012年12月6日的一个举报,《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实名举报了刘铁男。刘铁男曾任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罗昌平举报的时候,国家能源局的新闻发言人回应说是造谣、污蔑,但是后来还是刘铁男被查处。第三个事件就是雷政富事件,这个事件也是通过个人举报,最后雷政富被查、被判刑。

权威统计数据称,现在网络实名举报腐败已经成了腐败举报线索的主要来源。怎么看待网络的实名举报?网络实名举报是否有问题?是否有策略去规范和指导它?

先说怎么看待网络实名举报?第一,举报是公民个人的一种权利。我们知道,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每个公民都有权利这么做,作为有特殊权力的公民——记者,也有权利这么做。因此,举报首先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第二,实名举报更加负责任。我们都看到,网上的匿名举报很多,但是实名举报并不多。网络被很多人,尤其是管理部门所诟病,说网络比较混乱、发言没有责任感,原因就是网络是匿名的,匿名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而网络实名举报不一样,这种形式完全优于匿名举报,因为它更加负责任。当然反过来,它的风险也更大,因为举报人在聚光灯下,在一定程度上容易被别人攻击。但总的来讲网络实名举报比较安全,因为在网络举报后,公众都在关注这个事情,所以举报人相对安全。第三,官员或者政府机构,作为公共人物,它的部分权力需要让渡出来。因此,从这几个角度来解读网络实名举报,它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如果我们把举报人放到媒体里,就能看到很多伦理冲突。媒体都有伦理,那么怎么规范、怎么要求我们的从业人员呢?我们来看几个冲突。

第一个冲突是我们的媒体的成长、发展,是一种常态式的发展,是一种可持续的发展,并不需要个人站出来充当一个反腐的英雄,不需要这么一个宏大的叙事,如果我们媒体中的个人天天举报,这个媒体就不能发展了。因为它进入了一个非常态的发展路径当中,有悖于我们媒体的正常发展以及正常发展的秩序。

第二个冲突是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的冲突。就是你来举报某人是你的权利,但是反过来,这到底是你个人举报,还是代表了你的媒体、单位举报?我们知道他们在举报的时候都说举报仅仅代表个人,撇清和单位之间的关系。但能分得清楚吗?比如说王文志的举报。王文志在接受采访的时候讲他介入事情的过程。他说有人给他写信,同时也看到了媒体报道,他就开始调查,去了山西三四次。那么我们可以设想一下,有人给他写信,这信是写给一个普通公民的吗?不是,是写给一个媒体记者。他在去山西做进一步调查的时候,如果说自己是一个普通的公民,是不会有人接受他的采访的。所以在最终的新闻当中,他个人和他所在的媒体、他个人的身份和媒体的身份是如何区隔的呢?是否分得清楚?这是第二个冲突。

第三个冲突是当事人和瞭望者的冲突。普利策曾经有一个比喻,如果我们的国家是一艘在大海上航行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瞭望者。记者是一个第三方、是独立的观察者或瞭望者,这是媒体的角色。我们媒体的角色就是两个人有冲突,媒体去采访,媒体使双方都来表达自己的言论和观点,而媒体的立场是不偏不倚的,是一个观察者,一个呈现者,一个瞭望者,一个中立者。但是实名举报之后不一样了,变成了一个当事人。这个时候,如何来体现作为一个媒体人、作为一个媒体的客观、中立、冷静、局外的角色和义务?这是第三个冲突。

第四个冲突就是个人风险和媒体风险。也就是说,这些实名举报者承担了很大的风险,这种风险,最终会转移到他所在的媒体。比如王文志举报事件,他在网络实名举报之后很快删除了举报微博,这个删除是个人意愿还是媒体意愿。王文志在接受采访的时候说,我不怕,因为我做的是正义的事情,是公义的事情,没有任何的个人私利在里面。他已经做好了承担一定风险的准备。但是,他有没有想过他所在的媒体是否也做好了迎接压力和风险的准备?也就是说个人风险和媒体风险没有分清楚。

第五个冲突就是公开举报的目的是什么?面对司法判决的时候,媒体伦理的要求是怎样的?有人说公开举报的目的是要解决事情,或者说遏制某一个丑恶现象,但实际上结果是怎样的呢?罗昌平在接受采访时说,以媒体人的身份公开举报高官,这其实给纪委带来了非常大的调查难度。原来查一个案子,所有的调查都是秘密进行,现在公开化了,当事人、涉案人有很多时间做准备,比如转移证据、隐匿证据、互串口供,等等,就使案子发生了很多的曲折和意外。这就说明公开举报和案件侦破,在某种意义上是有冲突的。我们媒体有些规则和伦理,当一个案件在没有进入司法程序之前是可以报道的,但当它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就不能再大幅度、细节很充分地报道了,因为这样会影响司法独立、影响司法判决。这也是一种冲突。

第六个冲突是一个记者可以把得到的材料和举报变成正常的报道,而不是说通过个人举报的方式。我们需要反思一下,如果公开实名举报,这些记者、这些媒体人有没有充分地利用自己的职权?有没有跟编辑部进行充分的沟通,赢得信任,从而把个人的特殊举报的形式转化成正常的报道渠道?如果没有,那我觉得我们的责任还没有尽到。有一些研究人员对实名举报策略做了一些研究,如在举报信息发布之前走正常的渠道;或是寻求编辑部的支持,进行公开报道;如果编辑部受到压力,可以把材料交给第三方。这样做的话,个人的风险就减小了,不会影响正常的报道和生活。这不是推卸责任,而是因为第三方有可能比你的力量更强大、资源更丰富。还有就是尽可能弱化职业信息,同时要采取比较低调的策略。罗昌平是怎么做的?第一他尽可能以个人身份来进行这件事情,没有公开强调自己的身份;第二他和他的媒体进行了区隔,就是个人举报之后,他所在的媒体就不能再报道了;第三是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新华社采访罗昌平时问,“你怎么看由媒体人变成报道人?”罗昌平说,“我本人不提倡媒体人去爆料,个人新闻和职务新闻没有明显界限。”后来他解释了一下自己为什么要这样去做,他说,“传统媒体的有限性越来越明显,我就想尝试一下,通过新媒体举报,会有一个什么样的效果”,他是这样解释的。但是他也说,他的个人行为,可能会伤害到所在的媒体,所以他也向所在的媒体致歉。个人举报在某种意义上讲,相当于使他所在的这个媒体、使他所在的单位为他个人的行为背书。就是说,如果你的举报很准确,没有问题;可一旦出现失实,甚至掺夹有个人目的,那么风险就转移了,你所在的单位肯定会受到极大的影响。

小结一下这些媒体人网络实名举报案例。第一,这是一件可悲的事情。有人打比方,说媒体记者网络举报腐败案件,就像民工讨薪跳楼一样,都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媒体人是我们所有人中几乎最有话语权的一群人,而最有话语权的一群人失去了话语权,他转而寻求一种很特殊的、非常规的渠道,那这个社会是有问题的。所以很多人说,这几个人是英雄,他们这种行为是一种荣光,但它折射出整个行业的一种无奈。媒体在履行自己监督职责的时候,受到了很大的压力,媒体的独立性越来越小,媒体的发言权、发言的空间越来越小,这是折射背后的一个问题。第二,这也是一个时代的尴尬。中国就像一个高压锅,需要有一个排气孔,不管是媒体人举报还是公民举报,其实都是在排气。现在排气孔堵得越来越严,这是比较可怕的一个现象。因此,我们说它是一个时代的尴尬。

对媒体人网络实名举报的行为应该怎么看?我有这么几句话:第一句话就是充分理解。第二句就是表示钦佩,并不是每一个媒体人都可以做出这样的选择。第三句是我们要谨慎地支持。因为这种行为和我们的媒体基本伦理有很多冲突。而且罗昌平本人也讲了,这确实不是一个媒体人、一个正常媒体人要做的事情。就是他的职业身份和个人身份是分不清楚的,是一种非常态的行为。第四句话就是我觉得不应该鼓励这种行为。我们媒体人,应该把媒体的还给媒体、把政府的还给政府、把公民的还给公民,每一方都应承担自己的责任。

什么叫伦理?伦理就是没有是非,或者说没有明显的对错,只有说选择A和选择B,看哪一个离我们的底线、离我们的道德观、离我们的价值观更接近。

我们知道南非有一个摄影人叫凯文·卡特,他为西方的媒体供稿。1993年他拍了《饥饿的苏丹》这幅照片(展示照片),拍了这张照片之后得了普利策新闻奖。这张照片登在《纽约时报》等很多媒体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有一家电视台做了一个专题节目,说这张照片是在一个荒凉的野外,记者拍摄一个快饿死的孩子在哭泣,孩子的身后就是一只秃鹫,这个记者没有赶走秃鹫,反而在那儿拍摄。他没有救人,而是选择了拍摄,这个记者是新闻人的一种耻辱,严重违背了新闻伦理、新闻职业道德。其实真相不是这样,大家看这个孩子手上戴的手环,戴手环是一种被救助的标志,就是孩子一戴手环之后,大家都要关注他。其实当时的背景是,孩子的母亲在不远的地方排队领救济品,这时候记者在那里拍照,拍了几张照片之后就把秃鹫赶走了,孩子没受到伤害。但是电视台为了炒作就把这个环节隐去了。凯文·卡特背负了巨大的道德压力,加上贫穷,他后来就自杀了。我把这种现象称作“卡特难题”。这个时候,作为新闻人该做什么?要救人,还是要拍照片?当然,我们说我们要救人,但是苏丹处于战乱和饥馑之中,我把它比较悲惨的状况拍下来之后以引起更多人的关注、援助,这也是媒体人的职责所在。该怎样去选择?是选择当下的利益还是长远的利益?当然在今天大家都会选择先去救助这个孩子,所以我们就说大家比较公认的伦理是:救助永远比新闻更重要、生命永远比画面更珍贵。

下面我们看一些有关地震的报道中的伦理冲突。

比如汶川地震,当时800公里的路程云集了1000多个记者,造成了交通拥堵,后来当地的警方不得不设关卡,控制救援或媒体人员。当地宣传部说县城只有这么大,大量的志愿者和救援力量,人和车来了之后给救援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新闻报道已经很充分了,希望记者理解,救灾人员需要更大的空间。这个时候也许更多的媒体去现场是一种添乱而不是帮忙,我们的目的很正义,想报道那里的灾情以让大家知道,让更多的人去救助,但是去现场这个行为本身就影响了救助。救援的专业性和救援资源的有限性与媒体的冲突在这时就表现出来了。而媒体责任、媒体伦理就是这么要求的。

当时在汶川地震现场的采访中出现了很多事情,比如:一个被埋了100多个小时的人被救出来,救出来之后电视画面没有拍上,有个记者喊“你招招手,招招手”,就是想重现一下当时的画面。还有一件,电视台的记者为了拍好画面,就把灯光打开了,其实打开灯光对受伤民众的眼睛是极为不利的,所以就被当时在场的俄罗斯记者训斥了。还有一个很正面的案例。一个《华西都市报》的记者去采访,发现有一个司机遇险,他马上组织大家形成一个人链把这人救出来了,这个时候他没有去拍摄,他觉得这个时候救人是第一位的,而报道不是第一位的。这是我们说的第一种案例,就是一切都要以救援为核心,这是我们的第一个原则。

第二个原则叫不侵扰悲伤原则。就是说尽可能使被救援对象少受到伤害,再看我们是怎么做的。汶川地震当中,一个记者不断地问一个女儿已经去世的母亲,问她是怎么回事儿;还有一个记者反复问一个孩子,说:“你爸爸妈妈死了你都知道吗?你知道死是什么意思吗?”电视台的记者采访谭千秋的爱人(谭千秋老师被我们的网友誉为最美老师,他救出了孩子,但是牺牲了自己),说从报纸上看到一张照片,“你抓住丈夫的手给他洗干净,抓手的时候你在想什么?”谭千秋的爱人马上陷入痛苦之中,她可能本来已经缓过来了,一下子又被二次伤害。还有一个电视台做赈灾活动,为了引起大家的同情,就请了一个灾区的儿童重复自己的痛苦、重复自己的故事,台上台下都很感动,这就是我们在人为地制造感动、人为地制造悲伤、人为地二次伤害这个受害者。这就违背了不侵扰悲伤原则。

第三个原则是最小伤害原则。有一个门户网站做了一个统计,问网民觉得中国媒体在赈灾报道中表现怎么样?有1万多名网友投票,超过85%的人都认为,有些记者为了抢新闻,而不顾灾民的感受,最反感的就是这种行为。如果我们非要采访,也要把伤害做到最小,这是最小伤害原则。日本的NHK电台为了采访地震后重逢的一对父子,镜头架到医院门口,然后首先征求那位父亲的意见,我们可以采访吗?父亲说,“我做不了主,我要问问我儿子”,然后他就进去了。镜头一直对着门帘儿,两分钟之后,父亲出来了,他说可以接受采访了。这个镜头两分多钟没有动,是一组空白的镜头,而且在播出的时候没有做任何的剪辑。这两分钟是什么?是尊重,是等待,是耐心,是职业道德,是职业伦理,也是一个媒体人的义务、一个媒体人的责任。这是值得我们中国媒体学习的。当然我们中国的媒体人中也有同样具有责任感的工作者。芦山地震刚开始的时候,中央电视台连线了一个成都电视台的记者,这位记者当时的表现非常专业、机敏、具有责任感。他在采访前一定要征求别人的意见,比如采访医务人员,他在采访的时候先问,可以接受采访吗?如果这个医生同意采访,他会等待一下,等待这个医生把伤口包扎好,或把针头扎好。他的表现和刚才讲的NHK的报道有异曲同工之妙。

第四个是避免煽情原则。媒体是什么?客观、理性、平静,不能自己悲伤而不理会受众以及报道对象的情感。有一个叫唐辛子的专栏作家写道,“我从来没有在日本的电视上看到过什么‘感人’的画面”,“我只看到不断报道还有多少人需要救援,死亡人数又增加了多少,专家分析和官方发言人讲话,偶尔能够看到受灾的群众、受灾的人接受采访,但是大部分都是在避难所里边进行采访,而不是在现场,让流了血、已经被压得喘不过气来了的伤者,用很微弱的声音接受采访”,他们媒体人在表达自己的诉求,而没有向我们的受众一味地煽情。这个时候需要的不是煽情,需要的是救援。

第五是不得随意披露隐私原则。我们经常会看到灾害报道中媒体暴露了当事人的隐私,对于涉及隐私的细节,媒体在报道的时候要经过剪辑。最著名的一个案例是1998年的洪水灾害事件,一个女孩儿险些被洪水冲走,她抱着树,我们的解放军战士冒着生命危险把她救下来的一个镜头。当时这个孩子的衣服已经被洪水冲走了,是裸体的,我们国家电视台在报的时候,对这裸体没有做任何的处理。但是同时CNN在报道这个事情的时候就做了画面的处理,打了马赛克之类的。在我们的媒体当中,有时孩子没有隐私,我们的采访对象没有隐私。我们的媒体未必是有意的,但结果是披露了大量的隐私。

小结一下,灾害报道中我们的报道不是目的,救援才是目的;呈现灾难本身也不是目的,提供信息是目的。所以日本在报道地震的时候,不会过分强调救灾对象的悲伤,而是要把他的需求报道出来。还有就是灾害报道中我们的媒体经常会把我们的爱心上升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道德。其实当人类在面临灾难的时候,并不一定要体现出这个社会制度本身的特色。人在灾难面前表现出来的美好的人性、感人的人性,我们往往把它异化成某一个国家、某一个民族、某一种社会制度特有的东西,这个异化也是对我们救灾报道本身的一种异化。我们作为媒体人,我们的职责是什么?如何做到客观和中立?如何做到我们媒体应该做的那些事情,而不是被异化、被扭曲?有关救灾报道的很多手册讲述了这个问题,很有帮助。

再看李某某案件。李某某是一个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5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的资料”。但是我们的媒体是怎么报道的呢?更多媒体在报道时用的是李某某的真实名字。同时对受害者,很多媒体把她称为陪酒女、酒吧女,这也是一种伤害。这位受害者女性的首要身份是公民,如果把陪酒女之类的称呼放到我们的公开出版物上是严重不合适的。李某某的律师有一条声明是对的,说李某某是一个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在所有报道当中享有他的权利,就是在报道的时候不要说他的姓名和住所,推断出他的资料的内容也不可以报道,这个我们媒体没有做到。但是,这里边也有几个冲突:

第一个冲突就是,我们公民个人的隐私和民众的知情权的冲突,我们的公众有权利知道这个事情的真相,这是一种正当的权利。但是如果说我们的这种知情的需求在和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产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必然要保护公民的隐私,这是第一层。

第二个冲突就是,公众人物的隐私和民众的知情权如果发生矛盾,这个时候公众人物的隐私要让渡出一部分来,公民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不一样的,尤其是和官员的隐私权也是不一样的。结合到这个案子,这件案子的中心人物有几个,第一个是李某某;第二人物是李双江和梦鸽,李双江和梦鸽是公众人物,他们两个人在这个事件当中的隐私权一定要让渡出来一部分。但是反过来,李某某虽然是第一人物,但他是未成年人,这个时候他的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他的隐私权是不能让渡的。当然在这个案件之前李某某已经主动曝光自己,比如接受采访、参加电视节目,但是主动曝光并不代表他放弃了自己的肖像权、姓名权等。所以媒体在报道李某某的时候不能主动提他的名字、播放他的图片,也不能报道他的住所、他所在的学校。但是现实是,李某某的所有信息都被报道出来了。

第三个冲突是,个人隐私和司法公正的关系。有一家报纸做了一个调查,关于是否应该公示受资助学生的资料和是否应该公示李某某的资料。有679位用户接受了调查,这些用户里成年人占了91%,而且74%的人有大学以上的学历。调查结果是,超过60%的人反对学校公示那些受资助学生的资料信息,认为这种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是超过70%的人认为应该披露李某某的资料。在同样的事情上,他们持不同的态度,为什么?因为李某某的特殊身份,加上我们这个时代特殊社会背景和仇官、仇富的社会心态。但这种选择是错误的,是非法的。我们公众的这种知情权在面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时候,我觉得不应该得到满足。有一个法律专家也说,在这种情况下公众的知情权不能满足,牺牲的是公众的知情权利和监督功能,但是如果牺牲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牺牲的是祖国的未来。我们不能因为多数人的需求去侵害个人的权利,权利的大小和权利的多少,不是以人数来划分的。

最后一个,说到郭美美。郭美美前一段时间有些举动,她想进入娱乐圈,所以主动联系媒体请求采访。但是她此前的态度不是这样,此前她是躲着媒体的,不接受采访。这个时候,值得反思的事情发生了。有的媒体拒绝了对她采访,有的媒体答应了对她进行采访,个别媒体如《嘉人》和《南方都市报》还作了专访。这几篇报道登出来之后,就在媒体圈里引起了热议。热议的焦点是媒体应不应该采访郭美美?媒体是否被郭美美利用了?这里面又有一些伦理的冲突:

第一个冲突是,媒体的权力和媒体责任。媒体有自己独立、自由的选择权,有报道谁、不报道谁的权利。但是反过来,媒体的报道一定要体现媒体的价值观,要体现媒体的责任。媒体报道郭美美,想体现什么?想体现一种什么样的价值观?是炫富的还是其他的?这是第一个冲突。

第二个冲突是,报道权利和报道形式的冲突。媒体可以报道某一个人、某一件事情,但是怎样去报道,这也是一个冲突。

第三个冲突就是,公众的知情权和媒体资源。媒体可以报道郭美美,但是报道时是否向公众、向读者提供了不一样的或是进一步的真相、事实和附加值?如果没有提供,仅仅是对前面报道的一种重复,那就是一种对媒体资源的浪费。媒体资源不是媒体的,是公众的,它是公共平台和公共资源。对媒体资源的浪费,其实就是对公共资源的浪费,这也是一种冲突。

第四个冲突是,媒体权利来源。报道的权利是媒体的,但是媒体有没有滥用权利?这是一个冲突。

那么我们来看一看,这个事件引发的业内的讨论,会对我们很有启发。

我们先看一看反对媒体对郭美美进行采访的一方观点。《南都周刊》的执行主编认为,郭美美与红十字会属于法律问题,媒体不炒作、不以此弁利,是职业需求;民众抵制郭美美为出唱片接受采访,这是守住道德底线。他认为,媒体报道已经突破了道德底线。任晓雯说:看到郭美美上《嘉人》杂志封面,顿感无语。郭与芙蓉玉凤的炒作性质不同,后者是无害的,前者则伤害了全体纳税人的感情。利用郭的名气进行商业牟利,是一种漠视民意的无底线,是一种背叛。身逢乱世,你可以不做英雄,但是千万不要助纣为虐。牛文文(《创业家》杂志的发行人)说:“办杂志总要有一个底线,不报道也是一种态度,尤其是在那些人想红求曝光度时。像郭美美,报道她正是她期望的,哪怕是质疑。只要有关注就能红,只要能红就有代言费,这样的人,你报道她就是在帮她。”下一个是,《新京报》的前执行主编、现在的总编辑王跃春说,“这事儿无关道德评判,甚至无关郭美美是否天真纯洁,讨论这两点都会误入歧途,如果没有真相,好奇心与关注度是一种病毒,今天晚上毙稿,对不住编辑记者的辛苦,我们的价值观不能被看不见的利益操纵,我们不能传播病毒。”还有北大新闻传播学院常务副院长徐泓讲,“对那些有撒谎作秀前科并还处于事件调查阶段的人物,严肃的媒体尤其不适合用对话进行报道,何况提问的记者缺少交锋质疑的力度,文字描述中还有趋附之嫌。这不是还原,而是又一次给郭氏母女提供了秀场。”意思就是对那些事件还在进行过程中的人物、还没有定性的人物,是要谨慎的。还有一个《南方都市报》的记者,他对自己所处媒体的报道本身也进行了反思,“对那些一定会撒谎和修饰的人,已经用了过多社会资源的人,或者将偏见和歧视润色得很自圆其说的人,对话很容易被利用,自然也失去了中立和平衡”。

当然也有支持媒体对郭美美进行采访的声音。木子美说《嘉人》杂志是女性杂志,它一贯的立场就是女性主义,选择郭美美这样富有争议的女性作专访,没有什么违背职业道德的;相反地,那些眼里只有正直、使它封杀的斗士,太专断了。还有一个知名网友,他说“你可以反感、可以鄙视,你也可以不满,我也讨厌郭美美,但更讨厌的是对《嘉人》封杀的言论”。我们需要各种价值观并存,哪怕你讨厌的价值观,我们也要宽容,建议看一下《性书大亨》这部电影。这部电影告诉你一句话,就是“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必须捍卫你的权利”。第三个就是记者王星,是《南方都市报》采访郭美美的记者,他认为自己这篇报道没有问题,他说,“我这个报道只是把一个很肤浅的姑娘给报道出来而已,并没有使郭美美得逞”。同时他说,“很多人说这个报道不好,还有一个原因是期待更多的黑幕,而我的这个报道里没有,所以他们说我这个报道不好”。

后来《嘉人》杂志通过官方微博道歉,说“10月号关于郭美美的访问,引起了很多方的争议,我们确有选题不妥当的问题,对此我们将认真内省。我们无意于传播错误的社会价值观,无意于冒犯公众情感,在此向网友和公众诚意致歉”。作为一个媒体的发展策略,我理解这个道歉。就是说,如果它一味与民意作对,有可能它的发行量就骤降。

我不太认为《嘉人》杂志有多大的错误,但是不代表我们不对这个事件进行反思。怎么反思呢?第一,如果说我们报道一个有争议的人物,如果报道没有提供更多的事实和进一步的附加值的话,就放弃报道。这只是在重复别人的报道而已,是在浪费公共资源。第二,如果当事人是有争议的人物,我们要解释的报道。第三,如果进行报道,我们不能当传声筒。这几篇报道有很多业内人士质疑,就是我们的媒体没有起到过滤作用。第四,要考虑报道形式。

这就是我今天和大家交流的内容。

嘉宾:您好。我想问一下面对新媒体冲击的现代社会,传统媒体遇到非常大的冲击,那么您认为我们的职业取向,以及我们在学习当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或者说我们在媒体变革的时代,哪些变哪些不变?我想听听您的看法,谢谢。

孟波:我做过10年的报纸,现在又做了将近10年的网络,有一些感触跟大家分享。

有这么几句话,第一句话,报纸肯定会消失,而且会消失得很快,这个快是相比它若干年的历史而言。第二句话是,消失的是报,活的是人。也就是说,有一天,我们还在看《新京报》,还在看《新民晚报》,但是我们看的不是纸,我们看的是APP,是手机,是WAP,是客户端,等等。就是说,我们不再印刷纸质《新民晚报》了,我们把《新民晚报》印刷在APP上。也就是很多报纸都已经不出纸质报纸了。我们知道我国台湾的有些报纸不出纸质版了,开始只出电子版,它的用户还在。《新莱茵报》也要出电子报了。举个例子,比如《新京报》,他们不再印刷报纸,每天可以提供大量的新闻题材,第一,它可以提供深度报道,深度报道是网络媒体最短的板;第二,它可以提供言论、评论,这也是网络的短板;第三,它也可以做新闻培训。它对报道、采访、编辑,以及出版流程积累的百年来的经验,是新媒体所不能比拟的,新媒体是没有这方面的经验的。

再说到转型,我觉得我们现在不需要考虑,我毕业以后去网络还是去报纸,不要考虑这些东西。我们专心地把我们应该念的书念了,看看美联社的报道手册,看看华尔街是怎么讲故事的,这些东西我们都要学。等有一天,我们到网络、到传统媒体、到通讯社的时候,我们带了很好的专业基础去。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它的报道的价值观、报道的理念观是一致的,规律是一样的。变的是呈现方式、呈现载体。各种媒介之间的转型和迭代是必然的。因为互联网的发展是以技术为驱动的,媒介之间有时候不是你取代我、我取代你,而是一种共同发展、共生共荣的关系。

嘉宾:老师您好。现在有一个现象,就是国内有一些人如弱势群体,他们不相信本土的媒体、反而相信外媒,或是在他们心目中一些比较有影响力的媒体。您如何看待这个现象?

孟波:我再补充一个现象,上次有一个钢厂发生火灾。发生火灾之后,内地媒体去采访被拒绝了,他们说“我们只接受港台媒体的采访”。这反映了媒体当下的一种语境。我们的民众不再相信我们的官方媒体,对于政府的信任度相对较低,哪怕我们的政府和官方媒体讲的是真相,他们也不相信了。这既是一个正常,也是一个不正常的现象。一个社会的媒体代表一个社会的良心、良知,如果这一部分不再被信任,这个社会就是一种病态的社会。这个社会需要我们在座的各位一起去努力,我依然相信我们的前景是乐观的。送你们几句话,一句话就是所有非法的事情,我们希望都通过合法的手段去解决。胡适当时在北平看到北平的清洁工在打扫街道的时候,拿水一瓢一瓢地往下泼,他就问这个清洁工,他说:“你这样做整个街道什么时候能够变得干净和清洁啊?”清洁工说,“当我洒下一瓢水的时候,就有一方土地变得清洁和干净了”。这就是说,宁可十年不将军,不可一日不拱卒。你不要期望一夜之间能办成什么大事儿,但是每天要往前走。我们要有理性,我们要有耐心。我觉得我们的学子更需要毅力和耐心,给你自己一份耐心,就是给这个国家一份耐心。谢谢。

嘉宾:老师您好。我遇到过这样一个事情,有一个同学他是通过一站一站去说服别人让他乘车回家的,所以希望我们做一个采访,但是我们这边有的人觉得这个人有一点喜欢夸大,说话不太真实,所以我们就放弃了这个来源,没有采访他。后来我们跟老师去沟通,老师觉得很可惜。您怎么看这样的一个情况?谢谢。

孟波:我们要少一些先验的判断,要先去做。我们中国人办事,讲究名正言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无成。其实很多事情不是这样的。有时候做事情不要考虑那么多目的,作为媒体,我们不管他的个人目的怎么样,我们先去采访,看看事实是怎样的。也许因为你有了先验判断,会影响下一步的判断。你采访了、报道了,不一定发稿子,但是对你本人来讲,还是有锻炼的,因为通过你的采访,辨识了这个人,不被他利用,保持客观的距离;同时如果这个人真的是开辟了一个创新的路径,那对其他的大学生也是一个启发。所以我们不要犯经验主义的错误。可以大胆地做,因为我们年轻,年轻没有失败,什么时候出发都不算晚。谢谢你。

嘉宾:孟老师您好。我在台湾读研究生,发现台湾有两个法律,第一是规定任何人的姓名、电话号码、车牌号等身份信息,只要未经本人同意,不可以在报纸上报道。还有一个法规定,在平面媒体上不能出现各种暴力细节。我想问在新闻伦理上,是自律比较重要,还是他律比较重要?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进行媒体伦理的规范,是否存在正当性?另外就是,老师您觉得这样子的规定是否太过于严苛,这种规定是否已经超出个人保护,而侵害到了新闻自由?谢谢老师。

孟波:先讲一个例子,有一帮富人在一起讨论,说大鱼大肉吃得真烦,我要去吃粗粮,吃蔬菜;一帮穷人在一起,他们也天天吃蔬菜,这两群人都在吃蔬菜,但是他们的属性和本质是完全不同的,他们的发展阶段不一样,采取的策略也不一样。对美国或西方其他国家,或者是台湾地区,在这些新闻竞争比较发达的地方,新闻竞争是很充分的,他们对公权力的监督已经很充分了,这时候必然要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要求更加强烈。这是分阶段的问题,所以我不认为那个法律是苛刻的。当我们大家都接受一种约定俗成的法令法规的时候,他律和自律也就不存在了。当然他律对中国人来讲是最重要的,我们好多火车站、汽车站都有栏杆,目的是让你排队。当有一天,这个栏杆拆掉的时候,我们每个人还会排队,这个时候我们的中国社会才会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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