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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 “生态优先”观念下的无居民海岛保护:立法研究综述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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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岛资源十分丰富,据统计,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海岛有7300多个,其中约94%为无人居住岛屿;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岛屿及岩礁约2万个。这些无居民海岛资源丰富,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军事、生态价值。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国家海洋开发战略以来,人们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越来越多。但由于缺乏保护意识,片面追逐经济利益,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出现很多问题,如海岛景观破坏严重,导致不堪入目,大煞风景;凿挖严重,导致不断侵蚀乃至垮塌,岛屿消失,数量减少(甚至导致影响我国领海基线);开采、建筑造成岛屿地貌破坏严重,导致岛屿及周边海域环境改变,生物多样性消减;部分海岛被违法私占,或改变用途,导致不可预测的环境安全威胁;等等。

为了规范对海岛的管理,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定了一些政策文件。如2003年6月17日发布的《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9年12月26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10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发布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以及地方颁布的很多行政规章。虽然有如此多法律文件对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可是仍然存在一些制度漏洞,而且有些规定并不是以保护无居民海岛的生态价值为首要任务,“开发利用第一”,对保护无居民海岛资源不利。

法律是观念的产物,思想的产物。有什么样的观念、思想,就有什么样的法律。建设海洋生态文明,是我国建设“海洋强国”国家战略的重要内涵,海岛生态是海洋生态的重要构成部分,保不住海岛,保不住海岛的生态,海洋生态保护只能成为空话,建设“海洋生态文明”只能成为空话。因此,我们目前的海岛保护相关法律是什么样的?还能不能保护得了我们的海岛?如何才能保护得了,保护得好?不从立法思想上找原因,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有鉴于此,我们对国内外已有的相关立法思想、法律实践及其存在的问题做出考察分析,旨在找到怎么样、为什么、怎么办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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