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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ernizing Company Law—Who’s Job?The Legislator’s,the Courts,Private Pa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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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从立法者、法院或私人机构三个方面来探讨谁最适合公司法现代化,谁最适合公司法现代化。很明显,答案必须是不同国家、不同法律传统和方法的不同答案。最有可能的答案是来自普通法国家的学者及其判例法。传统将有一个非常不同的方法和解决问题的人,从一个民事司法管辖区的编纂法遗产。当然,这将是冒昧地提出任何建议,为中国即将解决的伟大任务,在她的公司法改革过程中,因为我知道中国的法律制度作为一个尤其是中国公司法几乎不存在。因此,我限制自己,专注于一个关于德国经验的简短草图,这可能会引起一些兴趣,因为中国和德国都属于民法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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