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公司法》第11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除了同法第114条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从文义解释,其中应包括对外代表权)外,该法没有提到其他人有对外代表公司的权限,并且没有允许公司以自己的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变更这些规定。
公司转型,公司法,现代化
杨继: 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