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欧盟在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上存在着重大分歧,各自代表了不同的保护模式。美国针对欧盟提起的地理标志争端案(WT/DS174)是这两种模式在TRIPS协定框架内的一次直接碰撞,该案的最终结果并未动摇欧盟的专门立法模式,反而在很大程度上确认了专门立法模式的合法性。对于我国而言,建立以专门立法为主导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既能符合TRIPS协定的规定,也能满足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利益要求。
社会主义法制,和谐社会,法学博士后
董炳和: 2005年9月起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知识产权法博士后研究,现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