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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方法论中的二元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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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科学方法论研究应当包含两个组成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发现的程序,旨在回答如何获得研究结论的问题;第二个部分是验证的逻辑,旨在回答这一结论何以为真的问题。但是从历史上看来,社会学(甚至社会科学)的方法论研究往往只关注前者,而忽视后者的意义。于是,社会学家们就总是从发现的程序角度上来考虑自己的方法论主张正当与否,换言之,他们总是从方法论程序是否能够保障获得由他们的本体论观念所决定的那种类型的科学理论这一方面来对不同的方法论主张作出判断和抉择。这样,他们的方法论主张往往便成了他们社会本体论立场的逻辑推论。由于他们彼此的社会本体论立场常常是大相径庭乃至针锋相对的,所以他们的方法论主张也是不可调和,彼此对立的。从社会学的历史上看来,社会学方法论的自觉探索始于第二代经典作家,特别是韦伯(M.Weber)和迪尔凯姆(E.Durkheim)。众所周知,由于他们秉持着彼此对立的社会本体论立场——迪尔凯姆的社会唯实论对韦伯的社会唯名论——所以他们的社会学方法论的主张也是针锋相对的:迪尔凯姆大力提倡方法论的整体主义,而韦伯则坚持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从此,社会学方法论便一直处于这样一种二元对立的局面,这一局面已经造成了社会学领域内在理论建构、研究方法乃至学术共同体从业人员中潜在的或明显的分裂。

另一方面,由20世纪初的科学革命所引发的自然科学方法论领域的探索成果——现代科学哲学——对于科学研究的验证逻辑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我认为这些探讨恰好可以引用来弥补社会学方法论的不足,所以下文将利用科学哲学理论对于社会学方法论的二元对立状况予以分析澄清。

就方法论的个体主义而言,在社会学理论中,所谓个体是指处于社会环境之中,实施社会行动的个人。所谓方法论的个体主义是指通过对作为社会行动者的个人的思维与行为过程的研究,来获得对于社会现象的解释的方法论途径。换言之,在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中,我们通过对单独或少数个人的研究,建立起普遍的、能够概括多数个人和/或情境的行为与思维模式的理论假说。但是,从逻辑上看来,这一从单独或少数个体到多数个体的推演是根本没有逻辑根据的一步思想上的飞跃。参照科学哲学理论,这恰恰与波普尔(K.Popper)的证伪主义方法论的猜想—反驳图式中的猜想阶段等价。但是,在证伪主义理论中,整个方法论体系仍然建立在验证的逻辑基础之上,具体说来,建立在科学理论的“可证伪性”这一关键概念的基础上。换言之,猜想阶段的“无逻辑性”有赖于反驳阶段的“逻辑性”的校正。在波普尔那里,虽然科学理论命题不能被证实,但却可以被证伪。然而这一点有赖于命题的全称性和无限性。在自然科学中,这一点容易实现。但是在社会科学中,一般而言,理论命题并不具有全称陈述的性质。绝大多数表面上具有全称陈述外貌的社会科学理论命题,如果稍微深入地探究一下的话,就会发现它们不过是对大多数个体或者情境作出概括的命题。因此,从根本上来说,对于社会学理论命题,不能引入波普尔意义上的可证伪性作为判断命题是否有意义的标准。很显然,如果社会学理论命题是对无限数量的个体或者情境作出判断,那么这些命题就既不可能被证实,也不可能被证伪,从而不可能被验证。但是,如果命题是对有限数量的个体或者情境作出判断,那么,从逻辑上说来,就存在着从整体上对命题进行检验(证实或证伪)的可能性。即,我们可以逐个地对命题所论断的所有个体或者情境进行检验,从而达到对命题的数量上严格的检验(这在操作上一般是不可能的),或者在上述个体或者情境的范围内进行抽样检验,从而达到对命题的概率性检验(操作上一般是可能的)。

因此,在社会学(社会科学)的方法论领域,我们无法在发现的程序和验证的逻辑这两个方面都首尾一贯地坚持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个体主义在社会学研究中似乎只能充当发现的程序的角色,而在验证的逻辑上,我们似乎不得不诉诸理论所论断的个体和情境的整体(严格检验)或者整体的样本(概率检验)。

其次,就方法论的整体主义而言,迪尔凯姆所倡导的所谓方法论的整体主义是这样的研究途径:通过对于迪尔凯姆意义上的社会事实及其彼此关系的研究,来获得对于社会现象的解释。迪尔凯姆认为,社会事实是社会学应当加以研究的对象,它应当满足三个要求:第一,社会事实外在于个人;第二,社会事实具有迫使个人服从的强制作用;第三,社会事实普遍地贯穿于整个社会之中。具体来说,满足这些要求的社会事实有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法典性的准则,例如法律、政治、教义、金融制度等等制度性规范,这些东西是社会规范的官方明示的表述,涉及整个社会的基本价值。

第二类是迪尔凯姆称之为“集体表象”、而我们也许更愿意称之为“文化”的大量不属于第一类法典性准则范畴的习俗、道德、情感、舆论、思维、规范等等模式与现象。

第三类是由个别事实所构成的、而以统计比率表现出来的、描述社会或者社会群体特征的综合性事实,例如自杀率、结婚率、流动率等等。

在这里似乎存在着某种含混不清,第三类社会事实似乎难以满足迪尔凯姆所提出的上述三个要求。但稍微深入地考察一下,就会发现这里恰恰潜藏着方法论整体主义的真义。迪尔凯姆认为,社会事实与所谓社会事实在个人身上的具体表现常常被人们混为一谈,但这两个类别是泾渭分明,不容混淆的。有时人们能够轻易地将两者分离开来(例如第一类),有时则难以进行这一分离(例如第三类)。在后者的情况下,当不能直接观察到这种分离状况时,我们就往往需要借助于某种人为方法使“分离”呈现出来。在迪尔凯姆看来,统计学恰好是这样一种方法。通过统计学的方法,我们可以将众多个体所受到的某种普遍影响,或者用迪尔凯姆的术语来说,某种外在的强制作用凸现出来。

在发现的程序上,方法论的整体主义涉及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社会事实的发现。第二个层次是社会事实之间关系的发现。要进行这两种发现,我们一般需要在占有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诉诸统计学方法的手段。

从验证的逻辑角度看来,要验证方法论整体主义所发现的理论假说,不论所发现的是社会事实本身,还是社会事实之间的关系,仍然都需要从考察这些理论命题所论断的事实或关系所涉及的个体或情境的数量入手。如果这种数量是无限的,那么这些理论命题与方法论个体主义时的情形一样,同样是不可能得到验证的。对于这些数量为有限的情形,则相应的命题有可能获得严格检验(一般在操作上是不可能的),或概率检验(一般在操作上是可能的)。所有这一切纯逻辑分析的结论都与方法论的个体主义的情形完全相同。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对立只存在于发现的程序上,而在验证的逻辑上消失。

然而,方法论整体主义与方法论个体主义在一个方面存在着重大差异。对方法论个体主义来说,发现或提出理论假说的过程(猜想阶段)与验证理论假说的过程(反驳或检验阶段)是前后相继、彼此分立的。前者只涉及单独或少数个体或情境对研究者的启示,后者则需要诉诸众多个体或情境的检验。而对于方法论的整体主义来说,在实际研究中,发现的过程与验证的过程常常是合二为一的:我们通过对众多个体或情境的研究发现论断社会事实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论假说,而这些个体或情境的状况又同时反过来证实这些理论假说。虽然在实际研究中,这两个过程常常是合二为一的,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逻辑上将这两个过程分割开来,这一逻辑上的分割是针对不同的问题领域的。

总结上述,依照科学哲学的见解,验证的逻辑构成了方法论的基础,上述论证表明,尽管在发现的程序上,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与方法论的整体主义有所不同,但是在验证的逻辑上,要验证循这两种途径发现的理论假说,都需要借助于统计学方法诉诸众多个体或者情境。虽然统计学方法对于两者的意义大不相同:对于方法论的个体主义来说,统计学方法被用于揭示众多个体状况的总体特征,其统计结果不过是对众多个体状况的简化描述或度量;而对于方法论的整体主义来说,统计学方法则具有某种认识论的意味,它能够凸现原来淹没在众多形形色色的状况中的某种外在而普遍的重大影响。客观地说来,上述两种看法是从不同理论预设出发,对统计学方法作出的不同诠释,而统计学方法本身作为一种纯粹的数学工具,对于这些不同的诠释无法作出孰真孰伪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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