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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婚姻关系的主体化趋势——中国第二次婚姻革命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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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渐江学刊》1998年第二期 叶乃滋

文章指出:改革开放十几年来,我国婚姻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出现了一系列新的婚姻现象,如在结婚方式上的“公证财产”和“老少婚姻”、“涉外婚姻”日益增多;在离婚方式上的“协议离婚”、“友好离婚”日益增多;在择偶标准上,流行讲求现实,强调爱情婚姻对象的主体因素;在择偶方式上,盛行“生活中亲自体验结识”的原则;在婚姻关系的性别角色扮演上,“女追男”、“休夫”现象和“妻管严”现象日益增多;以及“独身族”的出现等现象。这些新的婚姻现象,显著地呈现出夫妻双方同是婚姻关系的主体的发展趋势。这种婚姻关系主体化趋势,突破了传统的“相互占有、相互归属和依附”的婚姻关系的格局,是我国婚姻关系的一次转型,其意义重大而深远。与新中国建立后新婚姻法颁布,实行婚姻自主和一夫一妻制,出现我国婚姻关系的第一次革命相对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婚姻关系出现的这种主体化趋势的转型,是我国婚姻关系的第二次革命。这种婚姻关系主体化趋势的具体表征,是婚姻择偶取向的多元化趋向、婚姻形式的契约化趋向、婚姻动因的功利趋向、婚姻制约的宽松化趋向、婚姻文化的国际化趋向。这种婚姻关系主体化趋势的核心化内容,是作为婚姻基础的爱情的自我价值实现模式的转型,即由传统的“在爱中忘我”的爱情心理模式,转型为“在爱中得到我爱”的主体性爱情心理模式”这种婚姻关系主体化的社会作用和进步意义在于这种婚姻关系富于创造精神和自我价值,因而也就潜在地具有更广阔的自由空间与和谐调适空间,夫妻关系富于弹性,从而促进婚姻生活质量的提高和配偶双方主体性的高扬、个性充分发展、不断自觉调适相互关系,使婚姻关系呈现出不断更新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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