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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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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把国有企业为实现其社会职能而投入的成本,叫做社会成本。这与科斯所说的“社会成本”是不同的。在他那篇著名的《社会成本问题》中,科斯认为社会成本是私人成本与交易成本之和。在这里,私人成本是个人生产某种商品或服务所花费的成本;交易成本是个人为实现该种商品或服务的社会交换而耗费的成本(Coase,1960)。由此可见,科斯的社会成本概念,实际上只是在传统生产厂家所核算的成本之上,加上了交易成本之后所形成的一个概念,所以,其与我们在下文要讨论的“社会成本”概念迥然不同。

在新经济史学研究中做出过特殊贡献的诺斯(North,Douglass C.)教授,在与托马斯(Thoumas,R.P.)合著的《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曾经给出过一个非常有用的概念:他们在区别私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时,认为私人私益率是经济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所获得的净收益;社会收益率是社会从这一活动获得的总净收益(正的或负的),它等于私人净收益加这一活动使社会其他每个人所获得的净收益(诺斯、托马斯,1973/1989:l)。诺斯和托马斯是把某一具体经济实体所造成的私人收益加上其为其他社会活动单位所造成的收益之和作为社会总收益来看待的。诺斯和托马斯的这一概念能够给我们以有益的启示:它能够使我们考虑到企业经济活动或非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外部性问题,也能够基此考虑到将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之后的成本支出问题。也就是说,倘若将社会收益的“一部分”当作国有企业的成本支出,那么,这部分社会收益的多少,便取决于国有企业在我们所说的社会成本方面支出的多少。

我们在审视国有企业在养老、福利、医疗、就业等方面所发挥的功能作用时,也应区别这些“功能”对企业内职工的贡献和对企业外社会的贡献。因为,虽然国有企业福利机构的运行费用完全是由企业自己所负担的,但它们所发挥的作用,却常常溢出于企业之外,使企业之外的社会获得某种程度的收益。在市场经济的逻辑之下,国有企业本应是功能单一的经济组织,可在现实经济生活之中,其却仍然与传统计划经济时期一样,起着功能泛化的作用。这样,本应由社会或国家负担的很多职能,却仍然由国有企业负担。而国有企业在执行社会职能过程中,除为国有企业自己创造了“私人收益”(企业收益)外,还为其他社会单位带来了正的或负的净收益。

因而,我们将诺斯和托马斯的社会收益减去私人净收益所得的差,作为下文要讨论的国有企业的纯社会成本。也就是说,我们在下文要研究的社会成本,实际上是国有企业为承担其社会功能所支付的成本费用;而纯社会成本则是其一切经济活动或非经济活动等给企业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也包含企业组织)所造成的净收益,这个净收益可以是正的,也可以是负的。这里主要着重于对社会功能之溢出正效益的考察。因为我们主要拟考察国有企业给社会所造成的正的净收益,所以,这个概念就与经济学制度学派所谓的“外部经济”有着某种相似之处。

这里,国有企业的纯社会成本,一般地,与其为社会所造成的净收益之间,存在着一个增函数关系。其负担的纯社会成本越大,其为社会净收益所做的贡献也就越大。比如说环境污染就给社会带来了负收益,而环境改善则给社会带来了正收益。国有企业为改善环境所支出的纯社会成本越大,社会自这一开支而受惠的净收益也就越大。又比如说福利住房除满足了国有企业自身职工的住房需求外,还给职工家属(在其他企业工作的职工家属)无偿地带来了住房福利供给。国有企业为这一福利支付的纯社会成本越大,社会就自这一福利开支享惠越多。这与经济学所讨论的正的外部性与负的外部性有着某种一致性。当然,在市场经济的逻辑规则之下,国有企业的纯社会成本越大,其给国有企业所造成的困境也就越多。虽然这里不排除国有企业纯社会成本的支出越大,也会对其内部职工及企业本身带来的益处越多的实例,但我们在这里重点考察的,却是纯社会成本的支出为国有企业所带来的困境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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