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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事司法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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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于80年代便开始议论司法制度的全面改革,实际上几十年来在民事司法、刑事司法、行政司法、律师制度等领域中的改革一直在进行中,但这些改革基本上是在原有法律规范的框架内进行,同时各个领域中的司法改革也是各自为阵,缺乏统一和协调。进入90年代以后,社会各界要求全面进行司法制度改革的呼声愈加强烈。1999年日本官方终于下定决心将全面统一的司法改革纳入官方途径,正式启动司法体制改革。1999年国会通过《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通盘考虑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智囊班子。该审议会由日本法学界、商界、律师界的著名人物组成。该审议会成立以来,已召开过60多次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并多次召开听证会、社会各界座谈会,还实施了有史以来有关司法制度运行的大型调查。审议会于2000年向日本内阁提出了《中间报告》。并于2001年6月向内阁提出了《最终报告》,即《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意见书》(以下简称《司法改革意见书》)。该《司法改革意见书》勾画了日本新世纪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和各司法领域中制度改革的基本设想。《司法改革意见书》实际上是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指南。从《司法改革意见书》的内容来看,有关日本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内容占的比例最大,可以说日本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是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点部分。

我国目前也在司法各领域中积极推行各种制度改革,各种改革举措纷纷出台,尤其以从80年代未开始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最为轰轰烈烈。但由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缺乏理论的指导和系统性以及改革的单视角,导致改革看起来很热闹,实际成效即不大。尽管我国的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环境和既存制度与日本有很大不同,但日本民事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有的在我国司法制度中也存在,因此日本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构想和思路对我国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有借鉴意义。本文以《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意见书》中的民事司法改革部分为分析文本,并结合相关资料,对日本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作一个初步的评介。

日本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民事裁判制度的完善和迅速;②强化专业知识型、技术型案件的应对;③强化知识产权案件的综合性应对;④强化劳动争议案件的综合性应对;⑤完善家庭法院、简易法院的功能;⑥强化民事执行制度;⑦扩充对法院的利用;⑧ 诉讼外纠纷解决手段的扩充和实用化;⑨强化司法对行政的审查功能。

日本在民事司法制度方面的改革,在80年代实际上就已经开始。改革的主要背景是长期以来日本民事诉讼效率低下,案件审理期限过长。据日本最高法院统计,1998年全日本地方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平均期限为9.3个月。该统计中还包括无实质性争议的案件,因此有争议的案件的审理周期更长,平均长达21个月1193033。对于专业性、技术性强的案件,如知识产权案件、医疗纠纷案件、环境纠纷案件则审理的期限就更长。诉讼效率低下一直是日本国民对司法不满的一个主要原因1193034,虽然在日本,国民对司法的公正性也不十分满意,但对司法的效率的不满更为强烈1193034。60年代以后,日本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社会也呈现畸形化趋势,各种矛盾冲突更加激化,诉讼呈现大型化、繁杂化、技术化趋势,即所谓现代型诉讼。而日本的民事司法制度,难以应对这些现代型纠纷,在制度上不能充分保障和维护公民的权利。因此,在日本的民事司法改革方面,其改革的重点就在于提高诉讼效率,加强对专业知识性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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