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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实行社会主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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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集中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国家将陆续制定迫切需要的各种法律,使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完备起来,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以保障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在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公布后,为了保证这些重要法律的贯彻执行,党中央明确提出了“实行社会主义法治”,这是在我们国家里,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一项极端重要的正确方针。

列宁曾经指出:“我们的政权愈稳固,民事流转愈发展,就愈加迫切需要提出实施更多的革命法制的坚决口号。”1195803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社会主义法律是直接实现国家按客观经济规律组织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手段,我们必须在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各项经济法规,把经济领域中的各种关系、参与行为者的权利、义务及职责,规定清楚,这样才能在经济领域以法律形式保证国家的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和统一性。有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就有了抵制那些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瞎指挥、无政府主义等行为的法律依据。我们国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国家机关的组织原则;必须依照法律镇压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因之,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重大的保障和促进的作用。

法律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们国家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我们必须保证国家法律完全能够实施,从一开始就畅通无阻,充分发挥它的威力和作用。有法必依,首先表现在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自己的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办事,而绝不能以权乱法、破坏法制,只有国家机关和干部奉公守法,作群众的模范,才能树立起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风气,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守法观念,使法律的实施得到可靠的保证。如果有法不依,再好的法律也不过是一纸空文,那样就会失信于民,降低党和国家的威信,不利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巩固,影响四化的顺利进行。有法必依,依法办事,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

坚持依法办事,就要忠实于法律,而不能打一丝一毫的折扣,绝不允许搞什么“灵活性”。要区别法律问题和法学学术问题的界限。对于法学上的理论问题,可以展开争论,百家争鸣,这对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学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大有裨益。但是,在执行法律上,就不能这样做。法律施行后,必须依法办事,不允许借口不同的认识去妨碍法律的实施。我们依法办事,就必须把那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以言代法等错误做法加以废止。比如:定罪量刑,标准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办刑事案件的程序,标准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什么“特殊情况需要照顾”,“某某领导的意见需要考虑”,这些都不能作为依据。过去,有的同志习惯地认为上级的文件指示高于法律,法律颁布施行后,还要等待上级下达文件指示才肯执行,好像国家颁布的法律就不算数。这种思想是非常错误的,必须纠正。任何文件、决定都不能违反法律,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我们就要进行抵制,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做到执法如山。

法律制定以后,只有认真地加以贯彻执行,才能使之发生效力,发挥它在保障和促进四化建设中的应有的作用。要做到这一点,就不仅要做到有法必依,而且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所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不是表现在严刑峻法,多捕重判,而是要求我们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依照法律的内容去办事,而不能偏离法律的条文和精神。对于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不论是什么人,都要予以追究,不能例外;办理每一个案件,都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分清罪与非罪、罪轻罪重;正确认定罪名和适用刑罚,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在侦查、起诉、审讯、判决、执行等各个环节上,都要严格做到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在办案过程中,坚持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则依法进行纠正。在案件处理之后,发现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也要依法给予纠正。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互相联系的。执法必严,就严在对一切违法行为都必须认真查究这一点上,如果放任违法行为而不予追究,当然就谈不上执法必严,而如果执法不严,网开一面,也就根本不可能做到违法必究。

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切实执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正确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个尊重客观实际,严格依法办事的科学概括,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真正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执法就有了可靠的根据,就能够为法立信,取信于民。司法工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表明,严格执法,首先必须严格尊重事实。我们办理任何案件,都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正确处理,在定罪、量刑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除了法律规定之外,不许另定其他任何标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定要认真贯彻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及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几项基本原则。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要求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职责尽职尽责,一切侦查、检察和审判活动都必须依法办事,既不能放弃职守,也不能滥用职权。以对党、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坚决同一切妨碍履行司法职责的现象做斗争,做到不畏权势,不徇私情,执法如山。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反对个人特权的有力武器,是保证法律能够一体遵守,严格执行的重要原则。它要求我们在执行法律上,不允许有特权和歧视。不分干部和群众,不分亲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依法不依言,绝不能因人废法,以维护法律的极大威严。

要做到严格执法,司法干部就必须以坚强的法制观念来肃清自己头脑中的屈从特权而无视法制的错误观念。要做到对于一切不符合事实、不符合法律的“指示”、“意见”,不论以什么形式出现,都应视为非法,坚决予以抵制。

当前,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严重障碍是一些干部受封建思想影响而表现出来的特权思想,他们依仗权势违法枉法,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叶剑英同志指出:“从党的领导者到每个党员,从国家领导人到每个公民,在党纪和国法面前人人平等,绝不允许有不受党纪约束的特殊党员和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绝不允许有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的特权。”(《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每个国家工作人员,不管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都应该像普通群众那样,遵纪守法。我们的干部切不可掌了权不守法,利用权去枉法,而应当在遵纪守法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正如列宁在谈到苏维埃政权的公务人员时所说:“按照我们工农共和国的法律,他们应该是由苏维埃选出的,诚实工作和严格遵守法律的模范。”1195804只有干部以身作则,带头守法,才能给广大人民群众树立良好的榜样。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任何特权,都是同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不相容的。对于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都必须严肃处理。对于发生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不论其职位高低,都必须依法制裁。

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法治的根本力量存在于人民群众之中。法律的实施,不只是执法机关的事,光靠他们是不够的,还要靠人民群众共同来执行。正如叶剑英同志指出的:“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人民,贯彻执行法律也要靠人民。”只有广大人民群众动员起来,法律的贯彻执行才有可靠的群众基础。

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党委应当把领导人民维护法律、贯彻执行法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党委要检查、监督执法机关正确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支持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改变过去那种以党代政,以言代法,不按法律规定办事,包揽一切具体案件审判的习惯和做法。要为执法机关选配公正无私、有工作能力、不惜以身殉职的干部,建立强大的合格的司法队伍。只要全党全国人民共同努力,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是有可靠保证的,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必然建立,国家法律必然得到正确地严格地贯彻执行。

在党中央提出“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全国上下正在努力推行之际,有的同志竟然主张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要实行人治与法治相结合,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搞人治就意味着允许个别人用他们个人的意志代替人民群众的意志,就意味着允许个别人的意志可以凌驾于人民群众的意志之上,于是,这些人实际上变成了特权者。这实际上给依人不依法、依言不依法的错误做法提供了理论根据。主张法治和人治相结合的同志,他们总觉得强调法治就似乎忽视了人的作用,他们没有注意到坚持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坚持按照人民群众的意志办事这一实质性问题。执法者应该代表人民和国家利益,也包括在实行社会主义法治之内。

社会主义法治有力地保障社会主义民主,而社会主义民主必然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的加强。我们必须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才能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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