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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与法治的历史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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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的大变动引起了如何治国的两种思潮,一种侧重于发挥崇尚德、礼的统治者的作用,一种侧重于发挥法律的权威,后世资产阶级学者遂将这两种思潮概括为人治和法治。回顾人治与法治问题的历史发展,从中总结必要的经验,无疑是有现实意义的。

在中国奴隶制时代,实行维护奴隶主贵族等级特权的政治制度。儒家提倡的“礼治”,宣扬的“礼有差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1195862等观点,都是为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秩序和制度辩护的,从而暴露了礼的阶级本质和特权性。随着奴隶制经济的瓦解,奴隶制的上层建筑出现了“礼崩乐坏”的趋势,为奴隶主贵族辩护的礼治,也从根本上发生了动摇。

封建经济的发展,使新兴地主阶级逐渐成长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法家提出法治的主张,向着儒家的礼治进行尖锐的挑战,在政治思想领域展开了激烈的冲突。

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第一次把奴隶主贵族所垄断的法律公之于世。这在当时是具有革命意义的变革,因而被顽固的奴隶主贵族视为离经叛道的行径,对之进行了猛烈的攻讦。尽管如此,由于时代发生了巨变,子产在“救世”的旗帜下,坚持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来推行社会改革,很快便给郑国带来新气象。不久,晋国铸刑鼎,颁布了范宣子所制定的刑书,再一次打破了礼治旧传统的缺口,以致孔丘也发出了“晋其亡乎,失其度矣”的叹息。他所说的“度”就是“贵贱不衍”的奴隶制等级制度。

综合早期法家管仲、李悝、申不害、商鞅,直到先秦法家的最后代表韩非,他们的法治思想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主张以法为治,刑无等级。管仲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1195863其后,慎到、韩非发展了以法治国的思想,提出:“明主之治国也,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1195864,“故治国无其法则乱”1195865。由于法家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反对世袭贵族等级特权的政治要求,因而主张执法持平,刑无等级,所谓“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1195866“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1195867,“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1195868;其二,主张建立君主集权的统一国家。强调提高君主权力,实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借以消灭世袭贵族在政治上的地位。早期法家便提出了“法生于君”1195866,以及君主要有“势”和“术”的思想,管仲说:“凡人君之所以为君者,势也。故人君失势,则臣制之矣。”1195870又说:“明主者,有术数而不可欺也。”1195871以此为基础,逐渐发展成各有侧重的三派,即商鞅重法治,申不害重术治,慎到重势治,中心是围绕加强君权。至韩非,则将这三者综合起来,形成法、术、势三者结合的思想体系。韩非是封建专制主义理论的奠基人,他狂热推崇君主的作用,认为法、术、势是君主进行统治所必须的,即所谓“帝王之具”。如无“威严之势,赏罚之法,虽尧舜不能以为治”1195872。正因为如此,他的学说才成为后世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理论基础。而“术”则是君主驾驭臣下的权术:“术者,因任而受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任之所执也”1195873。术和法不同,术是藏之于君主心中,“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1195874。可见,先秦最大的法家韩非的一整套思想,就是论证君主专制独裁的必要,他所说的任法绝不是用来约束君主的权力,相反,却以君主的是非标准来定赏罚。如果说“人治”就是指君主依靠个人的作用实行统治,那么在这一点上先秦法家更甚于儒家。他们与儒家孟轲提出的君轻民贵思想相对立,是贵君而贱民的。

先秦法家在强调君主专制统治的同时,还重视选拔执法之吏,所谓“选贤论才而待之以法”1195875。韩非则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1195876,并在秦统一后被正式确认为一种制度。由于法家是重刑主义者,因此执法之吏,多以严酷著称。秦朝统治者由于一味实行严刑峻法,“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1195877,从而招致“天下愁怨,溃而叛之”1195878。这不能不是秦王朝迅速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以后的封建统治者,从实践中深知没有执法的贤相清官,法律便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行有效的统治,因此开明之君一般都注意“任法课能”。三国时以“好法术”,“贵刑名”著称的曹操,便重用“不仁不孝而有治国用兵之术”1195879的人才。清初著名思想家王夫之也从总结历史的经验中论证了“任法任人皆言治也”1195880,但他认为片面地任人或任法都是“治之弊”,他的结论是任法而兼任人。近代章太炎一方面肯定秦朝“刑法依科”,另一方面也赞赏秦始皇实行的“能者为吏”的政策。

在古代的历史发展中,由礼治到法治的过渡,也就是由奴隶制的贵族政治向封建制的官僚政治的过渡。法家否定“礼有差等”的传统观念,但他们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反对等级制度,而是把封建的等级制度法律化。商鞅执政时确认20等军功爵就是明证。因此“一断于法”、“刑无等级”的原则,在封建制时代是不可能实现的。但在当时,以法治取代过时了的礼治,适应了社会发展的潮流,无疑是进步的。认为法家只讲“法”治,忽视他们十分强调的专制主义的君权和对执法之吏的重用,是不符合历史实际和法家的思想的。事实上,先秦法家之所以得势,他们的政治主张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就是和君主的支持以及法家人物掌握实权分不开的。例如,法家先驱管仲相齐,子产相郑,李悝为魏司寇,其他如吴起、商鞅、申不害分别在楚、秦、韩三国执政。秦始皇本人也是“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没有这样的一些“人”治,就不会有当时的“法”治。

所谓人治,是中国古代儒家的一种政治主张,它和法家的法治主张是两种不同的统治方式,他们的着眼点是人,而不是法。认为“为政在人”1195881,“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1195881。在法和人的关系上,强调“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1195883。但是古代儒家自己并没有概括出“人治”的概念。由于他们提倡礼治,以礼为“治人之道”,所谓“上好礼,则民易使也”。并鼓吹君主以德化人,把德和礼结合起来,主张君主通过遵守礼制,依靠德行教化,来实行统治,借以发挥个人的作用。可见这种人治是以礼治、德治为内容的。但是,正如古代法家虽讲法治而并没有忽视突出圣君贤相的作用一样,古代儒家,尽管重人治,也没有摒弃法与刑,被尊为儒家之祖的孔丘,同样讲论刑法。他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1195884,“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1195885。为此,他很重视刑罚与教育相结合,提出德(礼)主刑辅的两手:“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195886。这对后世是有深远影响的。其后,孟轲虽然讲过“徒法不足以自行”1195887,“是以惟仁者宜在高位”1195887。但他也不是绝对的人治主义者,未尝不重视法的作用。董必武同志生前在谈到立法的重要性时曾引用孟轲的一段话:“上无道揆也,下无法守也,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国之所存者,幸也。”“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1195887董老说:“这些道理对不对,我看是对的。”1195890

值得着重谈一谈的是荀况。他确实讲过“有治人,无治法”,“法不能独立……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编也。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1195891。但是他在强调“尚贤使能”,发挥人的作用的同时,也充分估计了法对国家统治的重要。

说“法者,治之端也”1195892,“其法治,其佐贤,其民愿,其俗美,四者齐”则可以“王”1195893。他从法治和人治相辅相成的观点出发,着重阐述了人本思想:“君子者法之原也,君子者治之原也”,“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1195894。荀况的任人与任法相结合的观点,在封建的政治思想家中是很杰出的。

对于礼和刑,荀况也认为是封建统治者进行统治所必需的,不能各执一端,但以礼为主宰。他说:“治之经,礼与刑”,“礼者,法之大分”1195895。荀况所说的礼,在性质上和奴隶制时代的礼是不同的,而与封建制的法则是一致的,起着基本相同的作用。凡是法所禁止的,必为礼所不容;凡为礼所认可的,也必定为法所不禁,只是具体适用上的差别。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1195896。不仅如此,“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1195897,也表现了礼的封建等级特权性。

如果说儒家只讲人治,完全排斥法治,那么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法”治就该濒于泯灭了,然而历史的事实恰恰相反,竭力渲染王权神授的董仲舒、公孙弘等大儒,都非常重视执法,提倡以“春秋”经义断狱。东汉马融、叔孙宣、郭令卿、郑玄等,也都精研律意,聚徒传授,十余家中各有数十万言的著作,用于审判实践者26272条,773.2万余字,这就是著名的“春秋经义决狱”,它表明礼与法的结合和礼的主导作用。直至六朝引经断狱之风仍然未息,其后礼与法的紧密联系被固定在封建的法典当中,无论是汉九章律、唐律疏义和明、清律都是如此。

以唐律为例,其指导思想是:“禁暴惩奸,弘风阐化,安民立政,莫此为先”。实际就是宣扬儒家的纲常名教,借以加强法律的镇压作用。具体刑名的确定与处罚的轻重,都受到礼的重要影响。春秋战国之际儒、法两家的对立以及法治和人治的矛盾,从汉初起,已经逐渐弥合。汉宣帝公开宣布外儒内法,“霸王道杂之”,标志着儒、法的合流。封建时代的儒家,包括程朱理学家所主张的礼主刑辅,或德主刑辅,不仅与奴隶制时代儒家的礼治思想不同,也和先秦法家任刑的法治主义有异,而是封建儒家的“法”治思想。

综上所述,把古代法家说成是绝对的法治,儒家是绝对的人治,儒、法两家从先秦一直对抗到现代,是完全违背历史真实的。应该说先秦法家只是侧重法治,儒家只是侧重人治而已。进入封建社会以后,任何一个朝代的开明统治者,都没有忽视礼和刑的作用,都没有割裂人治与法治的内在联系。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不仅以法家的法、术、势思想为理论基础,同时也以儒家的三纲五常的名教为理论基础。汉以后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已不完全是法家思想的支配,同样,汉以后国家强调“得人”,注意察举、考选制度也不完全是儒家思想的支配。简单地用人治与法治不足以概括中国历史上极其复杂矛盾的政治现象。在漫长的封建时代,礼治、德治和法治是维护地主阶级统治相互补充的两种基本统治手段。法之不足,则补之以刑,刑之不足,则补之以礼。法律把某些道德规范定为自身的条文,因此法中有德,道德也把某些法律作为自己的规范,因此德中有法。当然法律和道德是有区别的,法律是从外部加给人们的规范,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的。道德是通过所谓“内心的良知、信念、觉悟”而起作用的。统治者总是先绳之以法,再导之以礼,这两方面的作用虽然互相补充,但却不能互相代替。至于说古代法家的法治主张是和民主联系在一起的,儒家的人治主张是和专制联系在一起,两者的关系是民主与专制之间绝然对立的关系,也是与历史事实不合的。如前所述,古代法家是赤裸裸的极端专制主义的鼓吹者和执行者。儒家虽然也主张君主个人的作用,但他们是以德礼为掩护的。孟轲曾经说过:“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1195898他还说:“左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左右皆曰不可,勿听;诸大夫皆曰不可,勿听;国人皆曰不可,然后察之,见不可焉,然后去之。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1195899不可否认孟轲的话是有一定欺骗性的,但如果将主张人治的古代儒家与主张法治的古代法家相比,可不可以认为前者倒是具有更多一点“民主”色彩呢?!

早在17世纪下半叶,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已有了一定的发展,出现了市民斗争的新的阶级动向。特别是在明末,专制政治极端腐朽,导致了尖锐的阶级矛盾和民族冲突,造成了明末清初前后历时40年之久的社会大动荡。当时具有启蒙民主主义思想的黄宗羲提出以“天下之法”取代君主“一家之法”,强调“有治法而后有治人”1195900。把矛头指向明末的暴君专制、宦官擅权、特务横行、法纪荡然的政治现实,并提出以学校为“清议”机关,可以当天子之面直陈政有缺失。顾炎武则主张充分发挥清议的作用,凡天下国家之事,皆可以清议,反对“庶人不议”的传统。因此,他们的法治主张确实带有民主的色彩。他们设想的整个政治改革和社会改革方案的内容,已朦胧地勾画了未来国家的图景。但是,他们的主张在随之而来的清朝专制统治和以文字狱为形式的思想高压下,很快便化为泡影。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有了进一步发展,社会阶级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一部分地主官僚向着资产阶级转化。从19世纪60~90年代,出现了提倡改革封建专制政体的资产阶级改良派,他们主张仿效西方君主立宪国家的模式,制定宪法,实行“君民共主”。这当然是一种幻想,终于以戊戌变法的失败而告终结。

梁启超发表于辛亥革命前,而于1922年汇辑出版的《先秦政治思想史》一书中,从资产阶级的世界观出发,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儒家“人治”的概念。他说:“儒家此种政治,自然是希望有圣君贤相在上,方能实行,故吾侪可以名之曰‘人治主义’。”他主张“以‘多数人治’易‘少数人治’,如近世所谓‘德谟克拉西’,以民众为政治骨干”。梁启超对法家法治主张虽肯定为“一种有系统的政治学说”,“秦人用之以成一统事业……直至今日,其精神之一部分尚适用”,但是,他指出:“法家最大缺点在立法权不能正本清源,彼宗力言君主当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力言人君‘弃法而好行私谓之乱’,然问法自何出,谁实制之,则仍曰君主而已。”实际是对法家极权思想的抨击。可见梁启超的人治观是重“多数人治”即资产阶级民主。他的法治观是反对君主超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种认识反映了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法治思想的影响,而带有明显的时代烙印。梁启超的人治法治观点对旧的中国法制史学家是有影响的,陈顾远便在其《中国法制史》的著作中加以发挥,专列了“王道与人治”一节。

就在改良主义盛行之时,资产阶级革命的洪流已一天天发展扩大。资产阶级革命家邹容在其名著《革命军》中,“以复我天赋之人权”,“模仿美国革命独立之义”为号召,大声疾呼推翻清朝封建专制政府,实行西方资产阶级式的民主、人权与法治。特别是资产阶级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尖锐抨击了清朝封建专制制度给人民带来的苦难,提出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把民族革命和政治革命结合起来,把法治和民主结合起来,呼吁“建立民国”、“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1195901。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自辛亥革命前后开始的这场由资产阶级革命推行的争取民主与法治的斗争,一直继续到“五四”运动前后,其影响极为深远。历史雄辩地证明了争取法治与争取民主的结合,在中国也同样只能是发生在资产革命时期。

1911年辛亥革命胜利以后,在孙中山主持南京临时政府的短短三个月里,颁布了著名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一系列反对封建特权、保障人权的法律,例如禁止刑讯体罚,废除“贱民”、“贱籍”,取消主奴名分,废除大人、老爷的称呼和跪拜礼,严禁买卖人口等。但是随着辛亥革命的失败,在北洋军阀的统治下,尽管有民国之名,有国会、宪法为主点缀,实际上则是反革命军阀的独裁专政,甚至“大总统放个屁也算作法律”,封建专制制度名亡而实存,资产阶级的民主和法治全部付诸东流。

1919年“五四”运动时期的先驱们,面对北洋军阀的专横暴政,奋起讨伐,陈独秀首先发难,号召“打破北洋军阀专制主义的‘特权人治’”1195902,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无尊卑贵贱之别”,1195903“尊重民权、法治、平等的精神”1195904。李大钊进一步论证了争取民主制度的斗争同争取法治的联系以及法治对国家的意义,提出“唯民主义乃立宪之本”1195905。“国之存也,存于法……国而一日离于法,则丧厥权威”1195905。他还全面地、有现实针对性地阐述了法治与人治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说:“若惩人治之弊,而专任法律,与监法治之弊,而纯恃英雄,厥失维均,未易轩轾。”1195905他一方面强调“溯本穷源,以杀迷信人治之根性……盖此性不除终难以运用立宪政体于美满之境”1195908;另一方面又阐明“法律死物也,荀无人以持之,不能以自行”1195908。故“宜取自用其才而能适法之人”1195908。当时在打倒孔家店的伟大潮流冲击下,儒家德治、礼治之说遭到激烈抨击,而法治、民主之主张则盛行一时。《新青年》杂志载文说:“法治思想由自由思想而出,盖各人皆立于法律保障之下,始有真实确固之自由也。”然“德治者不恃法而恃人,人之性格不定,法之程限有常。故德治易流为专制,而法治可企于平等也”1195911,“法家最粹之言日:君臣上下尊卑贵贱皆从法……全不认有个人自由,又可谓之绝对的国家主义”1195911。显而易见,这种法治思想只是借用了古代法家法治的外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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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以来的30年,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也存在很多问题,走着一条迂回曲折的道路。建国初期,由于党和国家重视人民民主制度与法制的建设,制定和颁布了宪法和许多重要法律,镇压了敌人,保护了人民,惩罚了犯罪,保证了国家的稳定和巩固,革命和建设事业欣欣向荣。至50年代后期,在我国开始出现了漠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倾向,法制建设、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都受到严重削弱,给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尤其是在林彪、“四人帮”横行的年月,社会主义法制成了砸烂的对象。林彪、“四人帮”一伙丑类,仇视人类创造的一切优秀文化历史遗产,却以腐朽为神奇,视痈疽为宝贝。他们不仅继承了历史上儒法两家的思想糟粕,而且凭借篡夺的权力实际加以推行。他们出于反革命的政治需要,伪造儒法斗争的历史,把“法家”捧上了天,狂热宣扬法家维护君主专制,讲求机巧权术,实行严刑峻法等主张,借以制造现代迷信,大搞阴谋诡计,残酷镇压革命干部和人民。相反对于法家“以法为治”和执法持平等原则,则讳莫如深,巧加掩饰。尽管他们大肆“批儒”,却把儒家“人治”思想中的一切糟粕加以继承和发展。一时间,封建法西斯暴政竟然被贴上社会主义标签,而得以在新中国的大地上复活。

粉碎林彪、“四人帮”以后,从多年动乱中挣扎过来的全国人民,痛定思痛,渴望健全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彻底清除林彪、“四人帮”的影响,人治与法治的问题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来的。

综括以上,人治与法治作为对某种社会思潮的概括,最先发生于春秋战国社会大变动时期,其后在漫长的封建社会虽有任人任法的议论,但已失去原有的意义。从1911年辛亥革命前后到1919年“五四”运动前后,先进思想家提倡的法治和反对的人治,已赋予它以新的内容,具有明显的时代烙印。因此,人治与法治的概念不是超历史的,要进行具体分析。用发生于先秦的人治法治概念很难概括我国现实丰富的政治生活,反而造成一种误解:历史上的人治与法治斗争一直绵延于今天。

至于说儒家只讲人治,法家只讲法治,二者双峰对峙,泾渭分明,也值得商榷。早在奴隶制的周朝便以“刑”、“德”为二柄。至封建社会,“德(礼)主刑辅”遂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从没有将法治或人治一方加以绝对化。从荀子到王夫之都论证了任法同时还须任人,这反映了他们对于“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历史经验的认识。

特别需要指出: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前提的,民主集中制的国家制度不健全,法律再多也难以奏效。张志新烈士惨遭杀害之时,并非全然无法。这是当前的主要症结之一。其次,社会主义法制的维护,不仅要有法可依,而且要有一批大无畏的不惜以身殉职的法官和检察官,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职能。马克思说过:“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1195913最后,法律虽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但绝不是惟一的工具,思想教育和道德教育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远比法律广泛,它对人们行动的支配,有时显然是法律所不能做到的,因此,道德和法律相互补充不可以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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