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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和公司法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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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的核心部分是公司法人及其治理结构和公司法人财产权问题。

20世纪50~60年代,从英国、美国和加拿大开始,国际上掀起一股讨论并建立和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浪潮。据世界银行公布的资料,近几年在国际范围内颁布的公司治理结构守则已经有60多个。60多个版本中,公司治理结构大的类型有三种:一是英美型,二是德国型,三是日本型。这三种治理结构的根本区别在于权力的分配形式不同,英美型的权力主要集中在董事会,德国型的权力主要集中在监事会,日本型的权力兼而有之。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点,都是想使权力在公司中合理配置,并以权力分立而又相互协调和制衡的方式,来保证企业有效地运行,从而达到降低成本和实现获利最大化的目的。显然,从总体上来说,建立和健全适合各自国情的公司治理结构,对推动世界各国公司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促进世界经济的繁荣和昌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我国在公司化运动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于是有些专家、政府官员和企业家开始考虑并研究公司的领导、决策、经营和监督这几方面的关系,考虑如何确立并行使自己的责权时,提出了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并为其设立了基本框架。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正式接纳了公司治理结构这一概念,并将其写入党和国家的红头文件。

十六届三中全会专门就如何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做了决定,适逢其时,很有必要。但我总觉得,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仍有一些关键性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比如,什么是公司法人?什么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如何建立和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仍然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要努力去探索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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