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物权法构造重要支柱之一”1338650的物权法定原则(Numerus Clausus),当称物权法上最具特色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20世纪以来惨遭最多批判的原则之一。物权法定,不仅被视为物权法之强行法性格的主要来源,同时几乎成为物权法之保守性、落后性的代名词。一时间,至少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说界,物权法定改造之风盛行,鼓吹物权法定之日渐衰微、物权自由之逐步开放成为理论时尚。但物权法定原则真的应当而且可以被改造吗?物权法定原则真的是私法自治的对立物吗?本文特对此进行探讨,以为我国物权法的制定提供参考。
尹田: 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