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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财产法的理论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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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初,我国民法学界曾有过一次关于民法典体系的大讨论。在这次讨论中,王家福和费宗祎提出将无形财产写入民法典的主张。王家福认为,无形财产需要知识产权法来保护,如果中国人将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写入民法典,将是对人类的贡献。他说:“我想,财产就写两大编:一编是无形财产,一编是有形财产。它们都是绝对的、排他性的权利,都是人特别需要的权利。”1338691尽管这些意见在当时没有得到多数人的赞同,却提出了一个意义深远的课题:财产概念的再认识和财产法体系的再设计。其中一个根本性问题,就是如何在新的财产权架构之下协调传统物权与业已存在或需要创建的新型财产权之间的关系,并且建立起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的新的财产法理论体系。

2006年,《荷兰民法典》财产法部分的中译本在国内出版。1338692人们在这部法典中看到一个统领各种财产权的“财产法总则”(第3编)。在该法典中,“财产”(patrimony)是作为有体物和无体物的上位概念,被明确规定为“包括所有的物和所有的财产权利”。这代表了一种新的尝试:将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整合到一个广义的“财产法”(patrimonial law)之中,并为之制定统一的法律规则。按照荷兰人最初的设计,在“财产法总则”之后,分别是继承法、物权法、债法总则、有名合同、运输法和智力成果法各编。但经过多年的努力,智力成果法编的立法几经挫折,无疾而终。

目前,中国民法的法典化仍在缓慢地跋涉中。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民法典草案之后,迎来了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但这并不能代替民法典。民法的法典化是一个宏大的工程,它实现着一国民事法律的整合,并体现着一国民法理论的提升。在近年来与欧洲学者的交往中,笔者听到一个声音:21世纪新民法典的希望在中国。对我们来说,历史机遇就是历史责任。要创立适应新时代的中国民法典,就要积极探索具有时代特征的基础理论。本文试图迈出理论探索的步伐,为通往未来中国民法典的道路铺一块砖石。在以下的论述中,笔者将分析四对范畴,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新的财产分类和财产权体系架构。这四对范畴是:财产与财产法,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实物财产与信用财产,财产与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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