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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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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本位”是20世纪以来法学中使用频率颇高的一个概念。民法学者常将它与民法现代化联系在一起;经济法学者更是将它作为本学科的核心理念和安身之本。显而易见,社会本位与20世纪的法学和法律有着紧密联系。这是因为:一方面,它对传统私法进行了纠偏式改造,使之适合现代社会之需要;另一方面,它成功指导了法律领域的新一轮变革,催生了经济法等社会法的诞生,使面临危机的传统法得以重新整合。这说明,社会本位并没有停留在思想层面上,而是已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社会行动,其中以经济法为代表的社会法是这种思想转化的最大制度成果。不过,虽然经济法等社会法将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原则和理念,但学界至今并未充分论证经济法等社会法的产生就是社会本位的当然结果,社会本位作为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是理所当然的;甚至,对何谓社会本位,人们的认识还有些模糊,生怕它成为义务本位在现代社会的代名词。为此,要使人们从理性的角度认同由此产生的法律制度,从内心深处理解社会本位与经济法等社会法的关系以及实现过程,还需对社会本位进行进一步的论证和分析。本文即在阐释社会本位的基础上,试图说明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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