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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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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过程,这一过程,在学理上可以划分为三条相互关联的延伸线,即公诉、程序的展开以及心证的形成。1343020公诉是前提,刑事程序的推展是条件,围绕公诉进行诉辩对抗以及程序推进过程中逐步形成裁决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心证),即为诉讼的落脚点和目的。由于诉讼是围绕法官建立心证展开的,而法官建立心证的主要空间是法庭,因此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重点,是诉讼的题中应有之义。不过,因错漏难免,心证形成不应当是一次决定便不可变更的,因此而有上级审,包括二审、复核审、再审等,以纠偏救济。但就心证形成、事实确认而言,上级审的功能相对于一审是有限的。由此可知,合理的诉讼事实确认机制,应当以一审庭审为中心。

以一审庭审为中心,是一个关系性命题,它包含三方面的主要论点:其一,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事实认定行为链中,应当以审判为事实认定的决定性环节;其二,在审理、裁判的多种行为中,应当以庭审即法庭审判为中心和决定性环节;其三,在一审与二审、复核审和再审的审级体制中,应当以一审为重心和事实判定最为重要的审级。而这三点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前述本文中心思想即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应当说体现了诉讼的规律。亦即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本应以审判为中心、庭审为中心、一审为中心,而不应当以庭前程序为中心、庭下活动为中心、上级审为中心。然而,上述反诉讼规律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正是中国刑事案件事实认定机制的现实,而且目前随着司法行政化趋势的加强,呈更为强化的态势。如果不解决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结构与机制的问题,就不能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不能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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