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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险市场投保主体与行为差异性的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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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险投保主体是指从事森林培育并以所培育的森林为标的进行投保,寻求风险转移的法人或自然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森林保险投保主体进行分类,如根据所有制形式的不同,投保主体可以划分为公有制(国有、集体)与非公有制;根据风险偏好程度的不同,可以划分为风险偏好型、风险中性型和风险厌恶型;根据是否主动投保,划分为主动型和被动型;根据投保人的理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理性型、有限理性型和非理性型等。在已有的森林保险的研究文献中,大部分学者都没有对投保主体进行分类,而用“林农”、“投保林主”或“森林经营者”等词加以概括,如陈玲芳(2005)、王丹等(2005)、马菁蕴等(2007)、崔文迁等(2008)、石焱(2008)等,还有学者将“投保林主”与“林农”混用,如吴希熙、刘颖(2008)等。“投保林主”或“森林经营者”过于笼统和概括,没有考虑到各类型投保主体的异质性,不利于深入研究其投保行为差异。“林农”一词长期以来都不明确,铃木尚夫(1989)曾对作为林业生产主体之一的“林农”进行论述,但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更多的学者是从“农户”的角度去理解“林农”的。虽然“农户”和“林农”有共同之处,但“林农”并不要求其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林业,这与“农户”大多要求农业是其家庭收入的主要源泉是不同的(陈亚鹏,2009)。同时,“林农”一词并没有将培育森林的企业包括在内,而森林培育企业却是森林保险的投保主体之一。由于没有对森林保险主体进行科学分类,因此不能科学地说明具有不同特征的投保主体的投保行为,因为不同类型的投保主体,其对森林保险的风险态度、支付意愿、支付能力、理性程度等均不一样,存在这些特征差异将导致其投保行为的差异。因此,为了更好地研究森林保险投保行为,有必要对森林保险投保主体进行恰当的分类,并对其各自的特征差异和投保行为差异进行分析与对照,为进一步深入研究构建一个新的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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