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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国际发展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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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以及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中国始终将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中国参与国际发展法治事业是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发展中国家为争取民族独立和发展民族经济等各国共同关心的问题而开始的。1955年,周恩来总理率领中国代表团参加在印尼万隆召开的亚非会议。这次会议通过的《亚非会议最后公报》确认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提出了谋求自身经济发展的纲领性主张。1960年第15届联大通过《为经济不发达国家的发展而采取联合行动的决议》指出,联合国的首要任务之一是加快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进步。1961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把60年代定为“联合国发展十年”,呼吁全体会员国共同努力,采取措施缩小国家间经济上的巨大差距和不平等状况。从1990年起,由于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努力推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把实现发展权作为单独议题优先进行审议。总体而言,中国参与国际发展法治经历了开创期(1955~1990年)、发展期(1990~2000年)和成熟期(2000~2015年)。14694232015年是国际发展法治领域不平凡的一年,它既是千年发展目标全面落实之年,也是2015年后发展议程启动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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