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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社工机构免税资格落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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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福建省财政拿出1250万元向社会组织购买58项社会公益服务,共有11家民办社工机构通过竞标方式获得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机会,这也说明福建省省社工机构在社会组织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社会工作属于社会福利事业,其服务对象主要是社会弱势群体,社工机构一般不向被服务对象收费,埋单的只能是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与富有爱心的个人。因此,在国外以及我国香港与台湾等社会工作发展较成熟的地区,社工机构作为“纯公益机构”,都享有免税的资格,这样也有利于其筹措资金。在国内社会工作发展较快的广东省,也有很多社工机构获得免税资格。但福建省民办社工机构中还没有一家获得免税资格,这样政府购买的项目都要面临二次征税问题,不利于民办社工机构向社会筹措资金,妨碍其服务能力的提升。

据民政部社会工作司统计,2014年底,全国用于社会工作服务购买的财政资金达到21亿多元,比2013年增加23%;同年底,全国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数量已达3000多家,比2013年增长50%;其中广东省社工机构达770多家,浙江、山东、上海、江苏等省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数量突破200家。但同期福建省社工机构的数量只有60多家,明显落后于全国一般水平。2015年福建省财政拿出1500万元用于购买社会服务,这体现出省政府对于社会组织承接政府服务工作的重视,也将促进福建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发展。

民办社工机构主要为弱势群体提供服务,以解决他们的发展问题,其业务经费来自第三方,如政府、爱心企业、基金会以及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个人的捐助。目前中国社会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社工机构的服务经费95%以上都来自政府购买,来自企业、社会组织与个人方面的捐赠还非常少。福建省社工机构多数规模较小,年服务资金投入一般都在50万元以下。政府资金投入民办社工机构后,却要征收5%的营业税,这对于本身资金就很紧张的社工机构无疑影响较大。另外企业、社会组织与个人捐助给社工机构的公益服务项目经费,只要涉及开具捐赠收据发票,都会被税务部门征收5%的营业税。同时,由于民办社工机构开出的接受捐赠的发票没有抵税资格,企业与个人并不能以此作为税前抵扣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证据。按照国税总局相关规定,个人捐赠额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如果企业与个人无法享受政策规定的公益捐赠税前抵扣的政策优惠,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企业与个人公益捐赠的积极性。

查阅2013~2014年福建省财政厅、国税局与地税局发布的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3年全省有59家,其中基金会19家,社会团体34家,民办非企业单位6家;2014年有36家,其中基金会24家,社会团体9家,民办非企业单位3家。从上述数据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类的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占总体比例都不超过11%,获得免税资格的9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没有一家是社工机构。从申报实践来看,由于民办社工机构在申请注册登记时是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别注册,其申请免税资格的程序非常复杂,除涉及地税与国税部门外,还涉及财政与民政部门,社工机构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包括财务审计、业务内容、机构章程等,而且往往要往返办理很多趟。关键难点在于财政与税务部门一般很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政府财税部门容易将民办社工机构等同于民办的医院、学校、养老机构,这些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有向服务对象收费的资质与能力,其收入属于营业性质;但目前民办社工机构服务于弱势群体,还无法向被服务对象收费,其收入都来自第三方资助。这样,民办社工机构与民办的医院、学校等就有很大的不同。

落实民办社工机构免税资格涉及多个相关部门,这就需要地方政府的政策有突破性的创新。当前有关民办社工机构的财税政策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财政及税务部门应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改革现有的纯公益社会组织财税制度,降低包括民办社工机构在内的纯公益社会组织申请免税资格的门槛,减免社会公益组织公益服务项目的税费,给社会治理创新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有效转移打开绿色通道、提供保障条件。

本文在此呼吁政府财税部门对于注册时间超过两年以上,承接过省部级以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且服务绩效优良的民办社工机构应当给予免税资格,以促进其服务能力与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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