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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道教叫村庙道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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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网站报道,截至2015年1月,全省已换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场所共有6763处,其中佛教3496处,道教1046处,伊斯兰教4处,天主教159处,基督教2058处。全省已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数量为9203人,其中佛教4953人,道教1924人,天主教128人,基督教2198人。

笔者对这则新闻感兴趣的是,福建省道教活动场所竟然有1046处,道士有1924人。据笔者调查,福建省登记为道教的宗教场所,95%以上都是笔者所定义的村庙,也有人称之为民间信仰场所。福建乡村几乎村村皆有庙,如果平均每个村有一座庙,福建省有一万多个行政村,那么就应当有一万多座村庙。因此,随着登记工作的展开,福建省道教场所的数字还可能不断增长。过去笔者对于将村庙登记为道教场所,认为是“依附”——村庙信仰共同体成员寻求政府认可其为合法信仰活动场所的一种策略性选择。但通过对日本神道教的实地考察与研究后,笔者认为村庙本身就是道教的一种形态,现在被登记为道教活动场所本质上是一种回归,而不是“依附”,因为中国道教应当包括四个组织部分,其中,村庙就是道教在民间社会的表现形态。

日本近代化以来,日本神道教的四个部分——皇室神道、教派神道、神社神道与民间神道——也是差异较大的,神社神道在日本占主导地位。日本近代化以来,对社区崇拜团体的神社非常看重,将之纳于国家神道体系。日本神道教在近代过程中,经历了弥散型—制度型—弥散型的发展过程,但中国传统村庙道教,则没有这样的“好运”,始终被人们所忽视且贬低,一个民间信仰场所怎么能说明所有的问题?现在的村庙登记为道教活动场所,有种被“收留”的感觉,村庙在登记为道教活动场所的过程中也会遇到问题,即没有神职人员的问题,很多村庙管委会不得不去参加道教协会主办的道士培训。其实根本不用培训,村庙就是另一种形态的道教。

村庙与村社比道教的产生历史更早,《周礼·考工记》载:“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前朝后市,前朝一夫。”文中的“左祖右社”,意为左为祖庙,右为社庙(或社稷坛),这说明祖庙与村庙已是城市的标准配置。道教是在模仿佛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的基础就是村庙或村社。现在福建的村庙仪式活动都请道士来主持,由此看来,村庙就是道教的基础。2006年,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将民间村庙试点登记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并推动成立民间信仰协会时,就受到一些道教协会负责人的反对,他们认为此举将断绝道教的“根基”,使民间信仰与道教之间有鸿沟,不利于道教的发展。但福建道教界人士的反应很多是基于自身利益,而不是出于学理的考虑。

笔者认为中国道教包括四大组成部分:教派道教(制度化道教,主要是全真派与正一派)、皇家道教(君权神授理论,随着君主专制政体垮台而失去存在的基础)、村庙道教、宗祠(家庙)道教。

教派道教就是指制度化的道教,在此不赘述。皇家道教,牟宗鉴称之为“上层民间信仰”,用于解释君主专制国家的君主权威的来源,笔者认为,它应当属于“皇家道教”。皇帝自称是天子。代表性的宗教场所有天坛、地坛等,在一般城市则有城隍庙等,这些属于国家祭祀场所,也是“国家道教”场所。

牟宗鉴称为“下层民间信仰”的场所,包括社区神崇拜的村庙、祖先崇拜的祠堂等。笔者认为,这两种群体性的民间信仰场所就是两种形态的道教场所:村庙道教与宗祠道教。

福建村庙在登记为道教场所时,要求管委会成员里一定要有道士,为此,道教协会搞培训发证,批量培养出一批道士,以方便村庙登记为道教场所。对此,笔者认为这种把村庙改造为教派式道教场所,然后进行登记的行为,显然是多此一举,村庙道教本身就是道教场所的一种形态。中国近代化以来,并没有像日本那样来一场全面的宗教革新运动,如果说有变革,只有佛教界的“人间佛教”运动,道教因为自身组织松散,面对近代化以来的“科学”与“民主”思潮,甘于被称为“封建迷信”而不能自强。广大知识分子或社会精英,对于民间众多村庙,他们仍将其视为封建迷信,都是“糟粕”。

宗祠,又称祠堂、家庙,是血缘团体联系的纽带,具有多种积极的社会功能。在当代国家法制化进程中,宗祠的法律身份应当如何定位呢?笔者认为,村庙可以登记为道教活动场所,宗祠也可以登记为道教宗教场所,当然,它不同于教派道教,也不同于村庙道教,它属于道教特别的一支——宗祠道教。宗祠登记为道教场所,也不需要理事会成员中有道士,宗祠在开展祭祀活动中临时雇请道士即可。

以上是笔者的一点浅见,它有利于解决诸多当前民间已存在的信仰场所合法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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