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电信法》的出台是在特定的政治、经济、技术背景下,多方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由于其在核心理念上与《1934年通讯法》的重大差异,以及其放松规制的措施对商业广播电视利益集团的迎合,它像一剂催化剂引发了美国广播电视业的大规模兼并狂潮,也带来了美国广播电视内容的变化,同时对其他国家,如西欧、日本等的广播电视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无论从实际效果,还是从观念上来说都是如此。西欧国家、日本等的广播电视也因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由传统的对公共利益的重视转向了对广播电视商业属性的认可。
广播电视,管理体制,运营系统
张春华: 女,复旦大学传播学博士。现为南京财经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传媒体制与政策、文化产业。作者先后在《现代传播》《国际新闻界》《中国电视》等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有合著《中国传媒业的战略转型—以沿海非省会城市平面媒体为案例》出版。近年来,主持项目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等10余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