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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社会公益组织的管理及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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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益组织类似于西方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所谓非营利组织(NPO,nonprofitorganization)顾名思义就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作为一种组织形态,它在人类历史的早期就已经存在,但作为一种在20世纪后半期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政治现象,它有着自己独特的内涵和指向。美国研究非营利组织的专家,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莱斯特·萨拉蒙(Lester M.Salamon)教授指出,非营利组织有六个最关键的特征:①组织性(正规性),即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是根据国家法律注册的独立法人;②民间性,即非营利组织在组织机构上独立于政府,既不是政府机构的一部分,也不是由政府官员来主导;③非营利性,即不是为其拥有者积累利润,非营利组织可以盈利,但所得利润必须用于组织使命所规定的工作,而不能在组织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中进行分配;④自治性,非营利组织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内部管理程序,自己管理自己的活动;⑤志愿性,在组织的活动和管理中都有相当程度的志愿参与,特别是形成有志愿者组成的董事会和广泛使用志愿人员;⑥公益性,即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1]我国法律规定任何正式注册的非营利组织都要有业务主管单位,这就谈不上“民间性”和“自治性”;而那些真正具有“民间性”和“自治性”的组织,很可能又不满足“正规性”的要求,它们或是未经注册,或是没有法人资格,或是以企业身份存在。因而从这六个特征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笔者认为其中最主要的是“公益性”,故用“社会公益组织”代替西方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这既抓住了这一概念的本质,也是切合我国国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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