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的出资人为股东,包括自然人、法人(公司制法人和非公司制法人),其他企业,如合伙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既然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其唯一的积极义务,那么,从理论上讲,只要股东有能力完成出资,就可以称为股东ꎮ而股东用于出资的资,只要是自己依法取得的、拥有所有权就可以对外出资,通过劳务、继承、借贷和继承等法律行为获得的资产都可以成为自己的资产,可以用于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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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力 山东青岛人,1970年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北京交通大学首期领军人物培训班学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1992年获得律师资格,1996年开始执业,诉讼出身,2000年起专业于公司证券法律事务。从业20年的时间里,先后为近百家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提供过法律服务,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非上市公司并购重组、IPO、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与再融资、企业新三板挂牌、公司法律顾问以及公司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