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公众公司的行为将影响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这些不特定的多数人将无法像私公司那样亲自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因此,基于交易信息不对称性事实,从卖方的品质担保责任和维护交易稳定性的目的出发,公众公司在获得股票公开交易上的便利和权利的同时,需在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公司治理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承担更多的责任。从这一角度讲,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并无二致,因此,本书将这两类公司放在一起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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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力 山东青岛人,1970年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北京交通大学首期领军人物培训班学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1992年获得律师资格,1996年开始执业,诉讼出身,2000年起专业于公司证券法律事务。从业20年的时间里,先后为近百家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提供过法律服务,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非上市公司并购重组、IPO、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与再融资、企业新三板挂牌、公司法律顾问以及公司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