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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权、参政权和平等与非歧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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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是普遍人权中不可剥夺、内在的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妇女在国家、地区以及国际层面对政治、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全面、平等参与和消除基于性别的各种形式的歧视是国际社会的优先目标。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1608886

公民权、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权利的不可分割性,在与妇女相关的人权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不考虑构成全球妇女生活基本特征的社会和经济状况,保障妇女人权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1608887妇女在世界贫困人口中占大多数,1975年以来,农村妇女贫困人口增长了50%。1608888在世界的每一个国度,妇女都比男性更为贫穷,并且贫困和经济的不平等影响到她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她们的基本生存以及子女的生存、获得食物和住房的机会、使自己免受暴力的能力、健康、接受教育和识字的机会、参与公共生活、影响和参与决策的能力。1608889

通常,国际人权机制保护男性害怕受到侵犯的权利(在公共生活领域内为男性提供保护),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给予优先保护。1608890妇女总是被分配到私人或家庭领域,而男性则历史性地主宰公共生活,并运用手中的权力将妇女限制在私领域之内并使她们居于从属地位。1608891影响私人生活的经济社会权利并没有被赋予同等重要的地位,尽管对女性来说,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表达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总是不如获得干净的饮用水源、充足的营养、自己或女儿接受基础教育等权利重要。1608892《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承认许多国家的歧视妇女现象并不因确认妇女享有各项法律权利而消失,相反,对妇女参与社会经济发展权利的否定削弱了她们法律权利的享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平等和不歧视原则为基础,超越了公民政治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利之间的传统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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