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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产业政策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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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能源短缺与结构矛盾问题再次凸显,已经成为我国中长期经济发展的硬约束。大力发展新能源是我国适应世界能源变革要求、化解能源供求与结构矛盾、减小能源国际安全压力、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发展新能源已经成为世界能源的未来趋势。不少西方国家已将其作为国家重大战略,将新能源作为近中期的重要替代能源和中长期的主体能源。许多国家是法律引导、行政推行和经济鼓励三种手段并用,采取国家强制、政府推动的“准计划经济”措施,新能源技术不断突破,成本大幅度降低,技术设备日益商业化,市场不断扩张,新能源产业已经形成大发展趋势,在能源供给中的比重迅速提高。

我国是传统能源大国,新能源小国。但是,我国新能源资源非常丰富,一些新能源的技术与产品已经具备较好发展基础,特别是2005年初《可再生能源法》出台后,企业和地方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各类社会投资蓄势待发,一些地方已经有较大起色,新能源产业大发展的趋势正在来临。但是,新能源能否实现大发展,关键看能否推动社会资本持续、大量地投资于新能源产业,而这又主要取决于国家的新能源鼓励政策,特别是《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配套措施。

2006年初,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和价格费用分摊管理等与《可再生能源法》相关的配套实施政策,“十一五”规划纲要也提出了比过去更高的新能源发展目标要求,这无疑会对新能源产业发展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在新能源产业的战略认识、规划目标、管理观念和政策力度等诸方面均存在不小差距,新能源产业发展仍面临不小问题。

2005年全国工商联对我国新能源产业进行了调研,我们总的看法是:世界能源发展的根本出路在新能源,目前部分西方国家已经将新能源作为近中期的重要替代能源和中长期的主体能源。我国必须提高对新能源发展的认识,在战略定位上,要确立新能源在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战略地位,近期以常规能源为主,同时大力发展新能源,中期并重发展常规能源与新能源,远期逐步以新能源为主;在规划设计上,要大幅度提高新能源发展预期目标,争取新能源比重在2010~2015年间达到世界平均水平,到2020年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在政策制定上,要充分发挥国家意志作用和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采取系统配套政策和强有力的推进措施,全面鼓励和支持新能源发展。

新能源是今天的新产业、未来的大产业,必须打破常规思维,突破传统做法,采用新政策、建立新体制、形成新机制。目前新能源产业还很弱小,仅靠市场机制作用来发展很难,必须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强力推进。具体建议是:

第一,对于产业前端(主要是新能源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实施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政策,鼓励发展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制造业企业,建立技术创新体系,立足设备制造本土化,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要用税收优惠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投资新能源技术与设备,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企业技术和装备水平。对设备制造企业,可采取降低增值税率、减免所得税、研发费用以税抵扣、加速折旧和减免进口设备关税等政策。

要用财政资金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机制。政府有关部门要公布新能源产业链中的关键技术难点,通过招投标方式,推动技术开发市场化。要加大资金、信息、科技方面的资源支持,支持企业通过购并国外研发机构、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联合开发等对外合作形式,获得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以建设从硅矿资源到太阳能光伏发电装备的产业链和以加大对风力发电设备制造的支持力度为重点,集中力量突破薄弱环节,实现研发跨越式发展,推进我国新能源设备国产化进程,完善产业链。

第二,对于产业中端(新能源发电企业),政府以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原则确定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电的上网价格,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可预见的、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回报,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资新能源发电。

在新能源价格确定机制的设计上,要充分体现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避免以占有资源为目的而恶性压价的竞争方式,避免大型企业利用资本优势造成新的行业垄断;尽快确定不同类型的新能源发电上网价格,使投资者能清楚地预测投资回报,增加价格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对于新能源发电企业,考虑其前期设备投资及研发费用大,运行期原材料的进项税抵扣量小的特点,应降低其增值税率(3%~6%),并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

建立绿色能源配额制度,采取强制政策要求传统能源电力企业根据其能源种类和发电量承担绿色配额额度,电力企业可通过绿色证书交易,完成自身的绿色配额指标。

第三,对于产业后端(新能源使用和市场消费),以政府采购、消费补贴政策为主,采取强制性和引导性消费政策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消费激励机制,培育和扩大消费市场。

大力推广光伏发电屋顶计划,政府部门以及公共设施应该率先实施,在公共工程建设中,从设计、施工以及使用方面优先考虑光伏发电等新能源的利用。

推广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用于工作、生活环境的供热和制冷,加快新能源与建筑一体化标准的制定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对新开发的建筑物强制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和优先使用新能源的集热式空调、供热锅炉等。实行新能源消费补贴制度,对在新建房屋提供太阳能供热及其他应用的房地产开发商、在物业管理中使用太阳能供热的物业公司以及消费者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探索绿色电力营销机制,鼓励电力消费者(政府、企业、组织、公共部门、个人消费者等)购买绿色电力,以第三方绿色电力认证机构为桥梁,将绿色电力消费者、绿色电力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纳入绿色电力营销体系,建立绿色电力市场。

第四,建立新能源发展基金,支持新能源重点领域和环节。基金来源,一是三峡工程完工后,可将“三峡基金”转为新能源发展基金;二是从提高后的矿产资源税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新能源发展基金;三是对常规能源消费带来的外部成本进行征税,其收入部分作为新能源发展基金,部分用作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新能源发展基金,重点用于新能源教育培训、技术开发、设备国产化、“绿能”生产成本补贴、“绿能”消费补贴和边远地区农牧民新能源开发利用援助等。

第五,改革能源管理体制,完善能源产业宏观管理。建议国家成立能源部,负责国家能源法规、政策和规划的起草、制定,统一协调全国能源经济运行。印度政府在煤炭部、石油与天然气部、电力部等能源管理部门之外,专门设立了非常规能源部。我国在建立专门的能源部之前,可在政府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中,设立相对独立的新能源专管机构,以强化新能源发展的指导和管理。以电监会为基础,设立统一的、独立的监管机构,负责全国能源市场监管。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新能源产业中民营企业多,更要注重培育和发展各类基于企业自身需要、自主自立的民间协会商会。国家要制定统一、公开、公平的能源市场准入规则,对各种所有制能源企业主体实行平等政策待遇,打破垄断,鼓励竞争,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2006年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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