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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事业的基础在民间,中医药产业的主体是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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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医药事业虽然取得了很大发展,但相对于西医发展和中医药内在潜能而言,中医药事业发展明显滞后。其原因很多很复杂,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对中医药事业的民间行为限制过多,对中医药产业的民营经济支持不足。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中西医并重”和“扶持中医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振兴中医药事业,必须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在中医药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1.民营经济在中医药领域的命运与其在整个经济社会的地位作用形成巨大反差。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大多数竞争性行业和服务领域,都是以民营经济为主打天下。但是,在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特别是中医药领域,民营经济发展缓慢,地位作用低下。以下用几组对比性数据来简要说明(数据均取自有关政府部门):

一是全国各类单位机构中,私营占极大比重,而在医药卫生领域和中医药领域中则占很极小比重。目前全国私营企业已占全国企业法人单位总数的70%以上。与此相对照,2005年全国共有18703家医院,其中私营2027家,占10.8%;中医医院2620家,其中私营165家,占6.3%;中西医结合医院194家,其中私营51家,占26.3%。全国有卫生院41694家,其中私营271家,占0.65%;门诊部5895家,其中私营2043家,占34.7%。全国有中医门诊部541家,其中私营196家,占36%。2006年全国各类医疗机构诊疗人次为24.46亿人次,其中营利性的(可将其基本视为私营性质)为0.88亿人次,占3.6%;中医医院诊疗为2.29亿人次,其中营利性的为0.04亿人次,占中医医院的1.75%。

二是在全国各类私营单位机构中,私营医药卫生和中医药机构比重极低。2006年全国私营企业为498万家,其中卫生类私营企业5545家,投资者人数1.15万人,雇工6.3万人,注册资本金84.45亿元,营业收入28.86亿元,分别只占全国私营企业的0.11%、0.09%、0.12%、0.11%和0.08%。全国个体工商户为2595多万户,其中卫生类个体工商户为5.3万多个,从业人员为9.8万人,资金为41.2亿元,营业收入为45.3亿元,分别占全国个体户的0.2%、0.19%、0.64%和0.18%。

三是在医药制造业和中药产业中,私营经济比重不高。据2004年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全国医药制造业的单位总数为12213家,其中私营5512家,占45.13%;中成药饮片加工和中成药制造企业3788家,其中私营1609家,占42.5%。医药制造业就业人数为136.87万人,其中私营27.8万人,占20.3%;中成药饮片加工和中成药制造就业44.69万人,其中私营9.05万人,占20.3%。医药制造业营业收入为3199亿元,其中私营431.23亿元,占13.5%;中成药饮片加工和中成药制造营业收入909.45亿元,其中私营136.99亿元,占15%。

以上数据说明,在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民营经济的数量少、力量弱、地位低,西医是如此,最具有民间特点、最具有民营属性的中医药也是如此。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是,有关管理部门对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民办机构、民营经济普遍采取了限制的观念、政策和管理方法。

2.中医药事业的基础在民间,中医药产业的主体是民营。对这一判断许多人并不赞同。因为目前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主要资源基本上都集中在官办即国有机构手中,不管是医院、医生、师资、设备、投资等,都是如此。这就像在20年前,如果有人说解决中国就业问题必须主要依靠民营经济,一定会受到批评反对一样。

中医药事业的基础在民间,中医药产业的主体是民营,可从几个方面来说明:

第一,从几千年中医药历史看,她产生于民间,发展于民间,成熟于民间。民间是中医药的根、中医药的源、中医药的基。中国的历朝历代均设有官方医药机构,有官医、有官药,但中医药的主体、基础仍在民间。

第二,从上世纪50~70年代农村情况看,中医药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扮演了主要角色。在农村,农民主要依靠在中国传承几千年、具有“简便效验”优势、为老百姓熟知的中医药。“文革”期间的赤脚医生,其医疗技术手段主要是中医药,为几亿农民解除了病痛。

第三,从改革开放以来近30年的医疗服务情况看,民间中医作用日益扩大。尽管受到种种不合理的限制,民间中医的作用与影响日益扩大,一些民间中医也争得了合法的地位,正式开办诊所、医院行医。

第四,从中医药在境外的情况看,都是在民间生存与发展。港澳台地区承认中医药的重要作用与合法地位,但中医行医、中医药诊所开办基本都是私营。日本、韩国、泰国等受中国文化影响较大的国家,承认或部分承认中医药,但中医药是私营。欧美国家,从过去否认到现在部分地承认中医药,中医药也是私营。

第五,中医药产业具有市场性的根本特征,更适合以民营经济为主体。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到,中医药产业中的私营、外资已经占相当比重。如果将中医药产业延伸到中草药种植、中草药中成药流通领域,民营经济的作用更大。从总体上看,民营经济已经成为中医药产业的重要发展主体,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其地位作用将更加提高。

3.四项建议。一要树立新观念。①树立中医药事业的基础在民间、中医药产业发展的主体是民营的新观念。②树立发展中医药事业必须是私立与公立、民营与国有,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公平准入的新观念。③树立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非盈利性要求,与发展私立、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并行不悖、相互兼容的新观念。

二要制定新政策。要改变当前不利于民间中医、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和民营中医药企业发展的政策。①在中医药服务领域对民间中医、民营诊所、民营医院采取放手发展的新政策。主要是放宽限制,同时改进监管办法,建立适合中医药自身特点、有利于民营发展的监管办法,给民营中医药以自由生存和发展的空间。②在中医药产业发展领域对民营企业采取大力支持的新政策。中医药产业是我国最具有自主创新潜力的重要产业,又是与解决“三农”问题紧密相关的重要产业,要将高新技术产业、新农村建设的许多支持政策用于中医药产业和其中的民营企业。③对国有中医药服务机构进行改革的新政策。将现有的相当一部分国有中医药机构逐步改制为民营机构,或改制为混合所有制机构。首先是地市县一级中医药机构,可以普遍改制为民办或民办公助机构。④对提供具有公益性的中医药服务的民营机构,采取公平准入、平等支持、一视同仁的新政策。

三要建立新体制。①在中医药教育方面,实行学校教育与师徒传承双轨并行制,制定一套适合现代条件下以师带徒、师徒传承特点与要求的专门制度。②在中医药科研管理方面,实行民间专门机构研究、企业研究机构与国有医疗机构研究三驾马车并行、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体制。③在行政管理方面,要坚持中医“姓中”的原则,建立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管理体制。这一体制要适应民间医生、民营诊所、民营医院、混合所有医院、外资医院与公立医院多个主体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要求。

四要形成新关系。①真正实现中西医并重发展,形成中西医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新关系。②中医药服务领域形成国有与民办,各级国有医院与个体诊所、私营医院、社区合作医疗机构、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混合所有医院和外资医院,各归其位、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关系。③中医药产业领域,形成国有、合作、私营、外资、混合、社会公众等各种所有制经济并存,以私营、混合和社会公众等民营经济为主,各归其位、相互促进、共同繁荣的新关系。

(2008年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大会书面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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