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讨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最优契约,为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一个“参照系”。“参照系本身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它们是否准确无误地描述了现实,而在于建立了一些让人们更好地理解现实的标尺”
企业社会责任的最优契约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是经营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实现企业合作剩余的过程,表现为一定的利益分配格局,如何在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分配利益,这就产生利益协调问题。第二,经营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作为代理人的经营者存在事后的“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问题
企业社会责任的利益协调机制是经营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基于“谈判力”(bargaining power)关于企业合作剩余分配的谈判机制。为谋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经营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必然展开对企业合作剩余的竞争。这种竞争是具有不同谈判力的经营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讨价还价博弈,其结果是达成企业合作剩余分配的一个均衡状态,并外化为一定的企业社会责任形式。同时,讨价还价博弈并不消除事后的讨价还价。假定博弈当事人的相对谈判力发生变化,相对谈判力边际增加的一方就可能提出扩大分配比例的要求,从而展开改变现有分配状态的再谈判,导致企业社会责任契约的边际调整,使之趋于最优状态。
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的视角来理解经营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企业社会责任的激励相容问题就转化为经营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契约安排问题。经营者比其他利益相关者更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经营者事先能够较为准确地预期事后企业社会责任水平的大概相对位置
本章内容安排如下:第一节由利益相关者博弈的视角分析企业社会责任契约,并由资产专用性、外部性分别讨论经营者与核心利益相关者、与边缘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契约关系。第二节基于谈判力讨论经营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讨价还价博弈,对经营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协调问题进行分析。第三节基于委托—代理关系分析经营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激励相容的契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