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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中的公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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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分配和社会保障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领域,对其进行社会学和经济学的交叉研究尤为必要。我将按这一方向主要探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是社会发展中的三次收入分配问题,二是三次分配中的公平问题,三是生存公平和劳动公平的应用价值问题。

首先来看社会发展中的三次收入分配问题。目前,我国的收入分配已进一步演化为三次分配,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次分配是个体的直接收入,一般通称为工资或农民收入;第二次分配是转移支付,社会保障就是一种典型的转移支付;第三次分配是捐献和互助,比如说当一些人家庭困难,孩子没钱上大学的时候,可能会有一些个人或集体对其进行捐助。

在此,我们应注意收入分配在社会发展中的逻辑。从收入分配上看,人类社会发展到现在,是生产能力和工具的发展使得收入分配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收入分配原来并非不重要,只是它现在变得越来越重要;而且,收入分配的层次也趋于由单层次向多层次发展,具体表现为由一层次向三层次发展。这是我的一个基本观点。

为什么在社会发展中要重视收入分配?其原因就在于: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了收入分配的时代。关于时代的划分,通常以工具为特征进行划分,如石器时代、青铜器时代等。从社会学和经济学的角度来考虑,人类社会的时代也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划分。我认为,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对现代人类社会进行如下划分。第一个时代是机器解放人手的时代,我将其定位为19世纪,即大工业发展时期,很多以前需要由人手工完成的活计可以主要由机器来代替完成。第二个时代是机器代替或解放人脑的时代,我将其定位为20世纪,即计算机出现并迅速发展的时期,很多脑力劳动将主要由计算机完成。随着生产技术和工具的进步,人的劳动能力会逐渐增强,但是,在人的四肢和大脑都逐渐被各种机器代替的情况下,我认为,通过增强劳动能力创造财富的时代已经结束,人类已进入另一个重要的时代,即收入分配的时代,其主要内容为资源的保护和财富的创造。从整体发展进程来看,由于机器代替了人手并解放了人脑,这就使得财富的创造不再是个大问题。在下一步的社会发展中,收入分配才是大问题,也就是怎样进行资源保护和收入分配。因此,我认为收入分配的时代已经到来。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我有一个大体判断,即收入分配在人类社会的初期主要体现为直接分配,比如说直接的劳动分配、直接的农业分配,等等。在这一时期,收入分配没有诸如转移支付等其他更多方式、层次,所以那时的收入分配管理也非常简单。我们都知道以前的县官,一个县太爷能管一个县,就是因为那时的收入只是直接分配,分配管理很简单。人类社会进入中期之后,收入分配开始变得复杂,转移支付逐渐加强。转移支付主要包括19世纪末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现代政府各种各样的职能。而随着收入分配时代的到来,互助、捐献等三次分配的比重和作用越来越强。由此可以看出,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收入分配从一层、二层、三层逐渐地增加,成为多层次的,其中高层次包含着低层次。

厘清了三次收入分配的问题,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就是追求三次分配中的公平问题。我们现在经常谈效率和公平问题,追求效率要兼顾公平,但这从逻辑上讲很难兼顾,而且也很难简单地把“兼顾”说明白。不过,我们还是应该综合思考公平和效率问题。在对公平的思考和体认上,可以有多个标准。在我看来,有两个标准比较重要:一个是生存标准,一个是劳动标准。对应于此,公平也应该体现为两种:一个是生存公平,一个是劳动公平。

什么是生存公平?这个问题我还在思考当中。它大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人只要生下来就有活下去的权利,从指标来看就是应该保证每一个人都能在生存线上生活,这也是人类发展的基本目标。对此还需要进一步做专门研究。另一方面,地球不是某一个人的,而是属于所有人的。当然,其他动物也有权利,但这里我们不讲。人是有权利的,但地球资源是既定的,因此,人生在地球上应该有享有地球资源的一定权利,但从公平的角度初步来看,应该首先保证每一个人都能活下去的基本权利,即资源分配中的生存公平。另一种公平体现为劳动公平,劳动不单有效率问题,还存在公平问题。劳动公平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人人都应该有公平的劳动机会和权利,不管挣钱多少,也即在就业方面应该体现机会和权利上的劳动公平;二是劳动者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这是体现在能力和贡献上的劳动公平。

我认为,在三次分配中,一次分配应主要体现劳动公平,多劳就多得,少劳就少得。一次分配中的公平问题应该是相对隔离的,它主要体现劳动公平,不能在一次分配里大量强调其他方面的公平或平均。

二次分配应主要体现生存公平,兼顾劳动公平。二次分配主要为社会保障、政府转移支付等,此时应该以生存公平为主,兼顾劳动公平。也就是说,首先都要有社会保障来保证生存;其次,多劳者社会保障多一些,少劳者社会保障少一些。但是这里容易出现走向极端化的问题。以辽宁省社会保障试点期间的退休金问题为例,不同的人退休时工资有高有低,但辽宁省的试点要求,所有人的退休工资以省/市统筹平均工资为基础,乘以替代率,即退休工资绝对公平,也就是说,不论退休前工作做得好与不好,退休后的工资都一样。这种绝对公平是有问题的。因此,辽宁省向东北三省推广试点经验时对此做了调整,即退休工资以省/市统筹平均工资加退休前工资的总和除以二为养老金基数,然后再乘以替代率。这就体现了以生存公平为主兼顾劳动公平。二次分配直接涉及许多政策的制定,我们还需要在理论和应用两个层面做进一步的思考。

三次分配应该提倡生存公平。三次分配主要是指捐献,这方面以前我们不太重视,但这个问题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社会学、经济学、文化学等学科都应该多做一些研究,会很有价值。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尤其是在中国,社会贫富差距比较大。所以,应该有一种号召,或是理念,或是一种道德标准,或社会责任,让有钱人拿出一些钱来给穷人。为什么要捐献?这不单纯是一个觉悟问题,也可以从理论上做些思考:全人类应该获得生存公平;如果一些人生存不下去,那么生活比较好的人就应该捐出一些钱去帮助他们,使他们至少生存下去。因此,三次分配是对生存公平的一种提倡。这里面既包含情感、心理原因,即人们的怜悯之心;也包含社会标准因素,即中华民族的互助传统;还包含社会责任问题。以年轻人结婚的“份子钱”为例,虽然很多人迫于经济原因越来越认为份子钱是一种压力甚至逼迫,但究其初衷,它实际上大概属于三次分配,是收入再分配的范畴。再以辽宁省转轨期间的下岗职工为例,为什么辽宁那么多人下岗但没有出事?原因也主要在于三次分配。辽宁这些下岗职工家庭中,多数下岗的人都有兄弟姐妹,遇到父母生病、孩子上大学等重大问题,都是大家一起凑钱来解决,这就是三次分配的调解作用。当然,生存公平问题的解决与基尼系数的测量也有关系。我把基尼系数分为两类,一类是生存线以上的基尼系数,另一类是生存线以下的基尼系数,尽管都是0.4,但两者性质不同。因此,在三次分配中存在公平问题,但其标准应该有所不同,这一点也是我们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所应予以考虑的。

第三个问题是生存公平和劳动公平的应用价值。这个问题很值得深入思考,这里我仅提出一些个人体会与建议。

首先,它在工资制定和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有一定的理论应用价值。以制定岗位津贴和工资为例。按照一般做法,用人单位首先确定一个高线,然后按比例逐级往下排。比如,同一项津贴,教授是1000元,副教授是600元,讲师是400元,刚参加工作的人员是200元。这种做法在各类单位都很普遍。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会发现一些不太合理之处。比方说,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月工资1000元,岗位津贴200元,但他的生存线是2000元;这样一来,他们的生活肯定会很困难,不得不向父母要钱,因为他们的收入被按比例压缩到了最低,但他们的生存线并没有降低。因此,这样的工资制定不符合生存公平原则。那么,符合生存公平原则的做法应是怎样的?年轻人的生存线是2000元,月工资是1000元,那么,他的岗位津贴至少需要达到足以将其拉到生存线上的水平,也就是岗位津贴需要1000元才能保证他的生存公平。在此基础之上,再对不同级别的人分档次、按比例进行标准划分,比如刚参加工作的1000元,正教授2000元,以此实现不同劳动者的劳动公平。这就在保证生存公平的同时也体现了劳动公平。

其次,它对解决城乡统筹下的社会不和谐问题有价值。以社会保障政策为例,一般讲社会保障要体现社会公平,相关政策更应如此,但一些人对此持有不同意见。如此前出台了一项对贫困地区60岁以上农村老年人按月发放55元钱养老金的试点政策,不少人就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城市还没搞好,就给庞大的农村老年人发“工资”,几十亿元的资金会给国家财政带来极大的压力。实际上,我们应该从生存公平和劳动公平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当农村老年人没有了地,也没有收入,维持生计成问题的时候,如果国家拿出55元钱能保证他生活下去,那么,这对于保障农村贫困老年人口的生存权和维护城乡社会和谐稳定就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再次,它对于确定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有价值。根据老年人口占劳动人口的比重、劳动生产要素基本基数等测算,社会保障水平的上限约为GDP的26%。而通过研究这些年的社会保障水平,我们提出“适度”原则。什么叫适度?我认为研究这一问题的基点实际就在于社会公平,而生存公平则是能够体现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性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也是我经过多年研究提出的。

最后,它对思考现在的住房问题也有价值。我们讲“吃、穿、住、行”,住房问题必须解决,否则就无法实现生存公平。我一再呼吁住房公平,提出建设和居住经济适用房。另外,我建议对一些特殊群体如新婚男女提供住房补贴,因为结婚必须先解决住房问题,不然就没条件结婚。因此,国家应该对年轻人的住房进行补贴,如提供经济适用房,因为这属于生存公平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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