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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法治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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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宪政(Constitutionalism)的国家,被称为“宪政第一国”。宪政的核心是以法律的形式限定国家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基本政治准则。一般而言,实施宪政的首要步骤是制定宪法,再以宪法为依据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在这方面,英国的突出特点是在中世纪就先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宪政传统,再通过资产阶级的“宪政革命”率先建立起现代宪政制度。直到现在,英国仍然没有成文宪法,却被世界各国奉为实行宪政的先行者。这就与世界上多数国家有了明显的差别,凸显出英国历史上“法治传统”的强大作用。从理论上说,“法治传统”的实质是权势集团之间通过“协商”和“契约”来相互制约,政治权力的相互牵制使得大家都只有“有限的权力”。为什么英国能够形成“法治传统”?它又是如何形成的?这些问题只能到英国的历史中去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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