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页面

某某堂一案判决若成范例,全国中医药界合理有效行医用药将大不易——法院判决工作必须接受社会监督
在线阅读 收藏

今年(2015)3月某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患者某某状告某某堂中医门诊部医疗损害案做出二审判决,认定因某某堂在为原告某某开具的药方中有半夏40克,而半夏为“含毒性中药”,《药典》指导用量为15克,故此应对某某罹患尿毒症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477万元。“新中国有史以来的天价半夏”由此问世,全国中医药界一片惊愕:假如我国实行“判例法”,该案的判决将使全国中医从此不知如何行医用药方能保得医者自身平安!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人员因担心被扣“干预司法”帽子而噤若寒蝉,主流媒体也迟迟不发声,这些都是这一判决结果产生的环境因素。但是,“司法独立”并不意味司法判决就可以不接受社会监督,此案当然不应成为例外。

帮助中心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