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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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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报告第五部分提出贯彻新的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目标,并对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基本特点进行了系统描述: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为实现这一战略目标,报告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如何贯彻新的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从六个基本方面做出了系统部署:深化供给侧结构改革,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笔者认为,十九大报告关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部署,不仅是对经济生活的重大筹划,也为经济领域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目标、新的课题和新的任务,值得经济法研究的高度关注。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要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调整供给侧结构,优化要素配置,提高有效供给,使供给侧结构更加适应需求的变化,提高全要素生产力,通过提高供给质量,促进经济社会更好发展。供给侧传统不合理的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过去不合理的经济政策以及基于这些政策而形成的制度的长期推行和实施而形成的。如,对于高能耗、高污染产业的过度支持,以及对某些垄断性经营的过度激励而造成的经济结构失衡等,实际上都是通过各种政策性文件和制度规范的推行和实施而实现并得到长期维持的。要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消除这些制度上的障碍,通过制度变革和创新,消除维持传统不合理供给侧结构的各种制度障碍;同时,按照提高供给质量的要求,建立新的激励制度,使更适应需求变化的供给能够快速地增长,使供给侧结构更加合理。要推进供给侧结构的优化,需要进行有关经济领域的法律制度变革和调整。无论是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的融合,抑或在高端消费、创新引领、绿色低碳、共享经济、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无论是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还是实现“三去一补”,都需要通过制度变革和创新消除维持旧的、不合理的供给侧结构制度因素,建立新的符合供给侧结构优化的制度激励。因此,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仅是经济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经济法研究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

十九大报告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涉及三个基本的问题:一是创新人才问题,二是创新动力问题,三是创新投入问题。创新人才的培养需要我们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方式的转换和改革,创新动力的形成需要加大创新激励和保护力度的制度创建,而创新投入问题则需要我们在财政、金融等方面形成有利于创新的投融资体制和制度。创新型国家建设同样离不开法律制度,特别是经济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方面,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念和问题,涉及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健全、三权分置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完善、粮食安全的保障等。这些问题都与法律,特别是经济法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实际上,其中蕴含经济法研究的重大课题。例如,城乡发展的基本思路在我国历史上经历了多次发展变化,最初的思路是城乡二元结构,后来是统筹城乡,最新的提法是城乡融合发展。但是城乡二元结构是长期历史形成的,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国家的很多规定有些专门是针对农村的,有些则专门是针对城市的。现在提城乡融合发展,就是要破除城乡二元结构,视二者为一体,消灭城乡差别、农民与市民的差别、农业与其他产业的倒挂,在一视同仁的基础上,为农业、农村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为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涉及的大部分问题,也与经济法有密切的关系。

在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平衡发展的基本表现。协调区域平衡发展,是经济法长期关注的问题,但时至今日,区域不平衡发展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甚至在有些方面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问题,为经济法开拓了新视野、提出了新问题、指明了新方向。

在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了下一步经济改革的重点和基本要求。其中,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优化配置是改革的重点,基本要求是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市场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报告还特别强调了各种旨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完善;以发展混合所有制为导向的国有企业改革;全面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市场准入制度改革;旨在打破行政垄断、防止经济垄断的商事制度改革;要素市场价格市场化改革;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的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税收制度改革;金融体制改革;等等。这些改革一方面必然要涉及现行体制、机制、制度的改变,另一方面也涉及新的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创新。这为经济法的研究开拓了更广阔的视野,并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

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与经济法研究也有直接的关联。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的理念尤其值得我们经济法研究者深思: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共商共建共享;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等等。从这些关键词中,我们能够深切地体会到在对外开放方面,中央关心什么,看重什么,想要达到什么目标,有什么新的想法和思路。经济法研究应当按照中央指明的方向,寻找新问题、贯彻新理念,不断推进研究的深入。

法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服务,经济法学作为与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学学科,其研究者必须深刻领会并牢牢把握新时代执政党对国家经济发展的新理念、新思想和新战略,聚焦于中国当代经济生活中实际存在的真问题,唯有如此,才能正确把握研究的方向,并通过着眼于中国问题的研究,形成对中国经济法治建设真正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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