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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域下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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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这就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点任务,即“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其核心问题是如何正确地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讨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从经济法的角度可以有很多值得研讨的问题。从宏观调控法的角度看,政府应当在国家发展规划方面更好地发挥战略导向的作用,在国家的财政、货币、产业、区域等经济政策领域注意发挥法律的协调机制。在市场规制方面,政府应当进一步简政放权,凡是公民法人在法律范围内可自主决定的事项,政府原则上不应当进行干预。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府应当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反对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清理和废除妨碍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真真实实地建立起一个商品、人员、资金和技术可以自由流动的国内大市场,真真实实地让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在国家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和决定性的作用。简言之,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上,一方面,我们要求政府通过科学和有效的宏观调控,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另一方面,我们反对政府不合理地干预市场和限制竞争,要让市场上所有的企业——不管它们的国籍和所有制,都应当被置于市场竞争压力之下,让消费者通过竞争得到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

这组笔谈的中心问题是:在政府失灵或者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经济法应当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换言之,经济法应当如何保障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如何保障政府勇担重任,干好自己应当干的事情。徐士英教授、王健教授、李剑教授和许光耀教授分别从经济法、竞争法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各个角度,探讨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讨论了竞争法和竞争政策在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重要意义,强调经济法的研究应当突出经济法的特殊功能,由此才能清晰地揭示经济法独特的社会价值和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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