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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忽略的殊途同归:中国经济法的悖论与发展——从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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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下文简称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实践证明,只有在不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的前提下,政府干预和调节市场的法律政策措施才是必要的、有效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是这样一种底线与限度。对该制度实施的研究,是对经济法学研究提出的严峻挑战。经济法不仅要研究政府对市场的补充、干预和调控,更重要、更迫切的是要研究政府干预市场的底线如何坚守。经济法学界应该充分重视这一发展与完善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重大契机。要实现上述目标,必须重视长期以来在经济法学研究中存在的一些被“忽略”的内容。一是在经济法的产生问题上,忽略了对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共性根源探讨,致使其结论难免有南辕北辙之尴尬。二是在经济法体系的构成问题上,忽略了对“政府失灵”进行规制的系统研究,而这恰恰是我国目前社会经济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这导致经济法理论与社会现实不相吻合,总论分论难以匹配,缺乏纲举目张之感。三是对经济法价值的研究,忽略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仅以传统法学价值来诠释经济法,难以揭示经济法特有的理论深度。上述“忽略”可以归结为经济法学研究中的“科学性”、“现实性”和“完整性”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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