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既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也是一种重要的市场竞争工具,还决定着信息资源的社会配置,因此,对知识产权的调整既要有民法思维,又不能局限于民法思维,经济法功能的适当发挥和经济法资源的适度利用,既可能,也必须。换言之,一方面经济法对知识产权应有所作为;另一方面经济法对知识产权的介入应有底线。笔者将重点从“金融法与知识产权”“财税法与知识产权”“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三方面略呈要点。
经济法,中国,经济立法,知识产权
宁立志: 宁立志,博士,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孙寒宁: 暂无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