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既非共享经济也非互联网金融。目前,我国共享单车的押金规模已经十分庞大,押金安全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共享单车特殊的商业模式和押金规则是造成这一忧虑的根本原因。共享单车押金的性质并非动产质权,而是让与担保。共享单车有着迥异于传统单车租赁的商业模式,无论是就押金的性质抑或是共享单车特殊的经营模式而言,共享单车公司均应享有对该押金的使用权限。由于该押金仍需返还且关涉众多用户之利益,故应在肯定共享单车公司享有押金使用权的前提下,就该押金之使用予以必要规范与监管。
经济法,中国,经济立法,知识产权
李洪健: 李洪健,武汉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王晴: 王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在本文写作中,王晴通过汇总研究机构数据与实地调研等方式对我国共享单车行业的发展现状进行了数据挖掘与实地调研并承担了第四部分的写作;李洪健承担前三部分的写作和全文统稿。
李超: 暂无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