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
互联网金融与生俱来的“普惠金融”和“民主金融”属性为完善我国金融体系、填补信贷缺口、支持创业创新、促使民间金融阳光化等方面所具有的战略性意义已经在国家层面上得到肯定和重视。[1]发挥互联网金融化解和规避金融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金融效率、促进和实现金融功能的优势,就需要建立以信息工具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信息管理机制和体系,发挥基于投资者保护目的,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的大数据信息管理和征信体系。大数据信息管理和征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应用的基础,也凸显了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优势。
2014年6月颁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加上之前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2]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3]初步形成了我国征信与信息服务行业的法律规范,使业务主体有法可依,正当权益得到了保护。互联网金融平台可积累交易数据,构建信用数据库,利用互联网上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分析和定价功能,开发企业信用量化工具和个人信用评估工具,并与我国现有信用征信体系对接,[4]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大数据征信系统的出现,传统的信息管理体制和法律法规条文明显不能满足新的发展形势需要。[5]
因此,要发挥互联网金融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金融效率、促进和实现金融功能的优势,就需要建立和完善以信息工具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信息管理体制和法律体系,在规范市场准入、明确市场主体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