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城市社区,由于基层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人采取党员选举和上级党组织批准相结合的选拔方式,所以普通居民一般不介入社区党组织的产生。关于社区党组织的职责,党章有明确的规定:“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党的十九大修改党章时,增加了对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的表述,修改为:“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这一规定表明了基层党组织在街道和社区中的制度核心地位,同时也划定了社区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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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荣: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博士,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副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MSW中心主任。加拿大卡尔顿大学、美国福特汉姆大学访问学者。先后主持省部级和各类委托课题10余项,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主要学术研究方向为社区发展与社区工作、社会组织、社会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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