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理论上讲,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直接决定了检察机关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现阶段,虽然我国相关规范已经对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作了规定,但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在不同看法。在这种情况下,以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为基础,结合现行法律规范,对检察机关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地位作出科学认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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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雅妮: 生于1978年4月,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长期从事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近年来,先后在《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世界宗教研究》、《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宗教学研究》、《青海社会科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出版专著1部,主持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等6项省部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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