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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起诉主体
  • 报告作者:杨雅妮
  • 报告字数:17316 字
  • 报告页数:20 页
  • 所属图书: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 图书作者:杨雅妮
  • 出版日期:2020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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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不论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还是《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第2款,都只是笼统地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力,并未对行使起诉权检察机关的“地域”和“级别”作出具体规定。为明确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两高”陆续发布了各种规范性文件,对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从“地域”和“级别”两个方面进行了规范。早在试点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实施办法》,分别对“一般”情形下和“特殊”情形下的起诉主体作了规定,内容涉及行使起诉权检察机关的“地域”和“级别”、上级检察机关的指定管辖以及上下级检察机关管辖权的转移等具体事项。2018年3月,“两高”联合发布的《检察公益诉讼解释》保留了《人民检察院实施办法》第2条中的“一般”规定,将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的“级别”限定为“市(分、州)人民检察院”,但并未对“特殊”情形下起诉主体的确定作出规定。后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印发的《办案指南(试行)》延续了《人民检察院实施办法》和《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的做法,将“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原则性规定,并同时规定了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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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雅妮: 生于1978年4月,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长期从事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近年来,先后在《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世界宗教研究》、《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宗教学研究》、《青海社会科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出版专著1部,主持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等6项省部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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