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 皮书网首页
登录|注册 |无障碍阅读
国家知识资源服务中心 CARSI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调查核实权
  • 报告作者:杨雅妮
  • 报告字数:35647 字
  • 报告页数:42 页
  • 所属图书: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 图书作者:杨雅妮
  • 出版日期:2020年09月
  • 浏览人数:
  • 下载次数:
摘要
对于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规范,最早可以追溯至2001年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根据《办案规则》第18条71349933的规定,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时,如果符合法定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10条71349934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规定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以此为据,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显然,该规定是以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为基础制定的,因而仅将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限定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后来,为顺应司法体制改革需要,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2018年10月26日审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不仅在第20条具体列举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权,而且在第21条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以此为据,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至少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依照法律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的调查
>>
作者简介

杨雅妮: 生于1978年4月,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长期从事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近年来,先后在《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世界宗教研究》、《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宗教学研究》、《青海社会科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出版专著1部,主持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等6项省部级课题。

相关报告
文章目录